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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意外坠亡,7被告补偿55万
发布时间:2020-01-20 18:04:53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为公司装修展台,却坠入电梯预留口不幸身亡?在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公司却未将电梯预留口封闭,也未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把7家相关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近百万赔偿,7被告公司却对此存在异议?意外坠亡究竟是谁的过错?法院判决分责任!

原告沈某与受害人唐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8月24日,二人在昆明某商场B10层为某家电公司装修展台。下午4点时,沈某发现妻子不在施工现场,便开始寻找妻子唐某,一直找到晚上7点钟,沈某才在商城B3层电梯井底部发现了妻子,而此时妻子已经因为从高空坠落没有了任何生命体征。

经了解,原告沈某与受害人唐某共同育有一双儿女,意外发生时大女儿27周岁,小儿子15周岁。妻子的突然离世对沈某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在多次与7被告公司私下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沈某一纸诉状,将7家公司告到了西山法院,希望法院能够替他主持公道。

经过法院查询得知,案件的7家被告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承包关系。商场的B1、B2、B3层为该商场所有,而该商场将B1层出租给某电商公司作为实体门店,该电商公司又把B1层部分区域租给某家电公司。商场的B1、B2、B3是由某投资发展公司负责建设施工,唐某坠亡的电梯则是由某电梯公司负责安装施工,除此之外还涉及两家物业公司。

沈某认为,7家被告作为场地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电梯施工方,在B1、B2、B3层已经施工完成的情况下,却没有把电梯井预留口封闭,也没有在周围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正因为他们工作上的疏忽,才会让自己的妻子坠入电梯井死亡。7被告对自己妻子的死亡存在着不可逃避的责任,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为了讨回公道,沈某向法院请求判处七家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45104.5元。

七家被告公司却有着不一样的说法。他们认为唐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活动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因为她疏忽大意造成悲剧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而且唐某坠落的电梯位置离施工现场较远,正常的施工工人并不会到涉案电梯附近活动。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补偿的金额比例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且补偿为一次性。

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与双方诉求之后,西山法院海口法庭的王新华法官开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最初的调解中,双方的态度都异常强硬,不肯做出丝毫的退让,前后两次的调解都不欢而散。调解法官积极开展双方的工作,对原告讲明事情利弊,让他放弃部分补偿款;又对7被告公司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被告说明沈某的家庭情况,希望他们能够体谅沈某的难处。在前后4次艰难调解之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一、由被告某投资公司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了结。

二、由被告某商场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了结。

三、由被告某电商公司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了结。

四、由被告某家电公司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了结。

五、由被告某家电公司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了结。

案件中的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每一个在公共场所活动的社会公众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及自我防范的义务。希望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商场在施工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做好防范措施,对于施工完毕之后的电梯预留口、楼梯间、阳台等区域应及时封闭,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