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在户籍地,应诉材料如何送达?
当事人在外地务工,无法出庭又怎么办?
西山法院建设工程团队石晶晶法官准时出现在审判庭,开始了庭审工作,这是一个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案件情况:
原告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汤某两夫妻及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
被告肖某、汤某两夫妻指定该融资租赁公司向原告购买装载机一台,该装载机再出租给肖某、汤某两夫妻使用,同时,肖某、汤某两夫妻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
根据原告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与该融资租赁公司的约定,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为肖某、汤某两夫妻逾期支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因肖某、汤某两夫妻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导致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为肖某、汤某两夫妻向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94773元,故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向肖某、汤某两夫妻追索该笔款项。
微信送达:
案件受理后,法官助理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被告肖某、汤某夫妻二人,夫妻二人对于原告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均口头予以认可。
但肖某表示,因户籍所在地是丽江,人在怒江打工,因此接受邮寄送达的应诉材料不方便。法官助理建议其接收新浪送达,但其表示因手机功能欠缺,无法打开......
考虑一番,法官助理了解到被告手机可以正常使用微信,于是建议微信送达。通过添加被告微信,在其提交身份证确认微信真实后进行送达并将微信截图附卷。
微信调解:
开庭当日,被告两夫妻只有丈夫肖某到庭。肖某表示,其妻子汤某在怒江打工且孩子较小需要照顾,不便出庭,以为已经得到其妻子汤某的口头授权便可,就没有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基于此情况,承办法官石晶晶表示,被告肖某需要补齐委托手续后才能与原告进行调解。
但原被告一致表示希望当天能结案了事,石晶晶法官便添加汤某微信,与其进行视频通话,通过线上方式确认其授权及调解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书记员将整个微信聊天过程拍摄视频并刻录光盘附卷。
在原告昆明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签字确认调解笔录后,石晶晶法官将该调解笔录以微信形式发送给其妻子汤某确认,汤某确认无误后在微信中回复“同意”,之后书记员将该回复截图附卷,调解书于当天上午下发给了原被告。
至此,该案通过微信平台顺利调解结案。
巧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调解,是利用现代科技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沟通交流、速调解纷的创新之举。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缩短审理案件的周期,提高诉讼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作为高效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有效缓解民事案件“送达难”问题,实现了高效结案和司法便民相统一。
温馨提示:
到法院需要带齐个人证件,夫妻二人共同为原告或者被告时,只有一人出庭参与诉讼的,出庭的一方需要获得另一方的授权委托,方可代理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