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期。2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出,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以实现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按照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我市正积极稳妥做好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管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关注了解相关法律问题,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复工复产,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复工的,可能受到有关行政单位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以及对企业责任人行政拘留等处罚。
1.《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未达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要求劳动者复工的,可能面临如下民事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复工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损害劳动者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复工复产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劳动者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天津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梳理了一下涉及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或者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怎么办?
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人待遇问题怎么办?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5.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待遇问题怎么办?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6.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
各级仲裁机构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区检察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