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原告某中药厂发布了空调机组设备招标公告,被告某经贸有限公司中标,拿到了该中药厂的项目授权书,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合同规定,如被告公司生产的空调机组设备不符合原告中药厂的验收标准原告中药厂有权拒收。
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向原告中药厂提供了36张空调布局图,原告工程部经理在布局图上签字确认。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2017年2月,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交了36台空调机组设备,并且原告相关负责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确认签字。其后,原告将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向其交付的空调机组设备进风口、出风口方向相反,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并赔偿整改损失费用。
经西山法院审理,其一,合同已事先规定,如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原告有权拒收,而原告在两次验收中并未拒收,并且在货物签收单上签了字。其二,原告在被告公司提供的36张空调布局图上签了字,原告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并非自己本人所签,法院要求对其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但其不配合。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经西山法院曾志强法官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公司剩余货款。
西山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告中药厂将案件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西山法院一审判决。
3月25日一大早,被告公司当事人就为曾志强法官送来了锦旗,感谢曾志强法官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小微企业利益。
曾志强法官自1989年进入西山法院以来,已经在西山法院工作了30年,30年来,曾志强法官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精准细心,勤奋务实,做好本职工作。曾志强法官表示:今天收到被告的锦旗感到很意外,在今后的法律工作生涯中,他将继续以身作则,攻坚克难,做好本职工作。
(西山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