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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桌到法庭,饮酒需适度
发布时间:2019-01-18 15:24:59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诗经》里虽然说

湛湛露斯

匪阳不

厌厌夜饮

不醉无归

不过,酒还是少喝点好

喝醉了不仅出丑,还会出事

......

近日,西山法院王新华法官受理了一起因酒精中毒而导致死亡的案件。原告之子邓某在下午下班后与被告李某等人一起在公司食堂吃饭喝酒,饭后受被告陆某邀请邓某前往昆明某酒吧和被告李某等人喝酒。

被告李某陆某等人系邓某同事,在知道邓某在食堂已经酒精过量的情况下,没有对邓某做任何提醒,还仍陪同邓某去另一场所继续喝酒。在邓某醉的不省人事时并没有将邓某送往医院救治,反而在当日凌晨130分左右,将邓某带到昆明市广福小区某酒店休息,并且未进行入住登记。在邓某出现大量酒精中毒反应时,被告李某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只是将情况告知陆某后放任不管,陆某得知情况后也放任不管,在发现邓某生命体征异常时也未将其送医救治,最终导致邓某于当日凌晨4点左右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邓某的父母将陪同邓某喝酒的李某、陆某、酒店等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庭宣判邓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过量饮酒的后果,仍放任自己过量饮酒,最终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的后果,邓某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陆某等人各赔偿人民币6000元,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