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能实现矛盾双方的“双赢”,因此成为法院多元化解纷的重要途径。
近日,西山法院诉调中心再次以调解方式顺利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期积累的矛盾,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诉调中心从立案、保全、审理到执行都是“一站式”地化解了纠纷。
案件情况
2014年,刘某(化名)向某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机械公司)购买了三台挖掘机,并约定挖掘机先交付刘某使用,货款分期支付。在第三台挖掘机尚欠10万余元尾款的时候,由于机械公司迟迟没有交付前两台挖掘机的合格证,刘某停止了支付。
于是机械公司派人拖走了在使用中的挖掘机,并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双方针对返还挖掘机的问题多次交涉无果,矛盾愈演愈烈,最终李某一纸诉状将机械公司告上了法庭。
西山法院诉调中心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了本案,法官会如何解决这次纠纷呢?若本案坚持走普通诉讼程序,一是审理期间较长,挖掘机长时间搁置,易对双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二是即便依法针对挖掘机返还问题作出判决,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
于是诉调中心的褚嬴法官转换思路,将这次纠纷的解决拉回矛盾的原点,拨开争抢挖掘机的“迷雾”,本案的症结在于交易双方一方想得到货款,一方想得到挖掘机。若想及时解决纠纷,实现矛盾源头化解的诉求,褚嬴法官决定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防止机械公司对争议挖掘机进行二次买卖,诉调中心协同国信公证处对挖掘机采取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防止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
经过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合意,刘某愿意支付尾款,机械公司也同意返还挖掘机,并交付合格证。积压多年的矛盾冲突总算得到了化解。但诉调中心并未止步于此,当刘某按调解书约定带着尾款来到西山法院,诉调中心协同国信公证处对该笔款项采取了资金监管。同时,诉调中心的干警又来到挖掘机停放地点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挖掘机及合格证的交接,诉调中心督促执行,使得民事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本案纠纷能在较短时间内彻底得以解决并执行完毕,双方都很满意。
本案中,诉调中心充分发挥了从立案、保全、审理到执行的“一站式”解纷和公证处协同解纷的优势,结合多元解纷机制对解决执行难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下一步,西山区法院诉调中心将继续发挥非诉调解和多元化解纷优势,引导案件通过先行调解机制分流,并督促执行自动履行,审执配合,使案件及时得到解决,缓解执行攻坚压力。
(西山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