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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风险,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18-07-13 18:16:38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什么是不可抗力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案例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山法院于20161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

201311月,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地房屋商品房出售给原告,交房时间为2014831日前,如被告逾期交房,则60日内按每日1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于201412月才将商品房交付于原告且被告一直未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1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对被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逾期交房确实事实,但不是被告方的原因导致的,是有不可抗力因素。

被告同意支付一定违约金,愿意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被告于20165月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违约金6000元,双方因商品房购买及逾期交房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某某42.50元,另4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上述案件当日,西山法院还受理了上述被告的另外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原告都是同一个人沈某。为什么同一个原、被告会有2起案件呢?

一起往下看看,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39月购买了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和地下车库,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20148月交房,但被告于201412月才交房,且未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因为车库和房屋涉及两个合同,所以作为两起案件进行起诉。被告也承认了该违约事实,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及时交房,并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分别对原告沈某购买的商品房住房和地下车库赔偿违约金6000元,共计12000元。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因素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西山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