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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的交易换来3000元的罚款+6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07-13 18:16:05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今日上午,西山法院邓睿法官审理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某,19979月出生,户籍地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白鸟村委会。

案件情况

20183122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织布营云际酒店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违法人员李某贩卖毒品可疑物,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称量,净重0.76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安成分。

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3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4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76克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扣押的作案工具金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知识百科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西山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