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下午,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新街回族乡发落村委会2组农民熊兴成柱着拐杖,在家人及律师的陪同下来到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给和瑞义、王霞、毕建国三位检察官送来一面锦旗。这面锦旗不仅是一个肯定和感谢,更是一种鞭策和激励。
2017年4月6日,申请人熊某到西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反映: 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局,对生效的(2015)西法执字第2715号一案未认真履行,向西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恢复对(2015)西法执字第2715号案件的执行, 西山区检察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将案件交由诉讼监督部王霞检察官办理。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即依法对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西法执字第2715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在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后,进行了多方调查、走访,多次与三方当事人交谈并做了积极思想工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案的三个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熊某,男,汉族,42岁,,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53岁,云南省昆明市人。
被执行人: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
案情:2013年11月被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电梯拆除协议》,2014年5月17日原告熊某受被告李某雇佣到被告省人民医院拆除行政楼2号电梯,因1号电梯突然开启运行,致原告被下行的电梯挤压致伤,经诊断,原告熊某伤情为:开放性骨盆骨折、开放性胸椎骨折、左臀部软组织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腰椎骨折。另查明,原告熊某为云南省会泽县某乡居民,在昆明居住满1年,生育有子女3人,其父亲熊某某,现年77岁,母亲徐某某,现年68岁,原告共有兄妹4人。
原告熊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山区人民法院余2015年1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某伤后经济损失人民币542910.19元;二、被告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熊某、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西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做了些什么:
1、多次与当事人交谈,了解各方的问题、困难和心结,有针对性的分别做思想工作。
2、在了解各方之后,主动到李某所在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村小组,全面了解某的家庭、经济、身体、性格个等方面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叙之以法,打动李某,最终同意执行判决的15万元。
3、打开思路、主动工作。在了解了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只是负连带责任,且已支付了近一半(27万元)的经济赔偿费后不愿再与此案和司法机关打交道的心理后,仍积极主动与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法人取得联系,找到其公司所在地,与公司相关人员促膝长谈,终于取得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法理解,同意公司再承担5万元的经济损失。
4、从案件的事实出发,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多次与申请执行人熊某交心长谈,让申请执行人熊某明白过去自行采取的向被执行人李某威胁索要赔偿款是错误的,且愿意改正。让申请执行人熊某在经济赔偿上做些让步,以达到被执行人履行绝大多数经济赔偿的效果。
该案最终是三方以20万元的经济赔偿了结,是在法院已查清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过大量了解两个被执行人近年的经济状况,不仅仅以函件往来形式了解案件,而是把申述人的事当作己任,发自内心去做工作。这不仅支持了法院的执行工作,还平息了一起准备上访的信访维稳工作,增强了我们检察官以人民的名义为人民工作的信心。
(西山区检察院王霞、张军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