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昆明市西山区某某学校的教师,在上课期间,因六年级学生郑某某(12岁)未完成作业,遂用书本殴打学生,致被害人郑某某左桡骨中下段骨折,达到轻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内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屡见不鲜,扇耳光、揪耳朵和打手板等体罚学生的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部就已发布了禁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但体罚或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依然存在,其原因有传统教育思想、教育模式的影响较深,俗话说:“不打不成才”,个别老师在体罚学生时,明知法律不允许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严加管教,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学生,自恃有理。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应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育理论学习,促进教师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转变落后思想,明确教育目标,提高认识;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倡导爱的教育,改进落后的教育方式方法,从而形成正确的教育观点,获得他律到自律的转变,告别体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杜绝体罚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适应时代对教师的更高要求。
(西山区检察院苏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