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需要警钟长鸣,经常抓,抓经常。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我院将“管人”与“管案”相结合,建立“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监督衔接机制”,以实现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的整合,探索案件监督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相关联的监督新模式。
一是联合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根据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质量评查、查询接待等工作中发现的各检察官办案组存在的 不规范问题,制作《案件管理工作通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联合在全院范围内通报。目前已就退侦手续办理和统计案卡填录不规范问题发出两期通报,方式由“列问题到部门”转变为“点名到个人”,收效良好。
二是联合评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每年举行一次案件质量评查、一次涉案款物专项评查;每年根据上级院、区委政法委、院党组、院检委会的会议或文件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评查与检查均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参与,提出监督意见并记录在案。目前已就一季度“两个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是联合调查制度。在接待大厅放置律师意见箱,接受律师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案件监督管理部将及时把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或其他违反办案规定的投诉意见或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的,案件监督管理部将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促进承办部门及检察官办案组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是联合约谈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根据情形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配合约谈承办人。约谈督促后不整改,或是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目前已对一名系统操作和案卡填录错误较多且经多次提醒仍未重视的检察官进行约谈。
过去,监督主要着力于案件流程监控中的口头提醒,具有及时性,但预防和警示作用有限。此次,我院把贯彻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与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相结合,案件管理与纪检监察联动。一方面探索建立从面到点,也即从监督部门到监督检察官的考核评价方式的转换;一方面强化了承办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夯实基础。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中,进一步形成内部监督合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自律的检察工作氛围。
(西山区检察院李姗姗 张继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