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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查证据,及时纠正违法
发布时间:2017-04-21 10:48:21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院受理了一起由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迟某伙同苏某(在逃)进入一住宅小区工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单元接入电缆时被发现,弃赃而逃。案发后,西山公安分局经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迟某抓获。

案件移送批捕后,经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院承办人认真审查,发现迟某虽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未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对涉案电缆也未及时进行保全和固定,直接将涉案电缆于案发当日发还给被害人。

司法体制改革后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冤假借案,要树立“客观性证据优先”的证据印证思维,当证据矛盾时,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原则,紧紧围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

通过认真梳理、分析问题,承办人认为本案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与之能够印证的客观证据来源存疑,据以认定的客观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故该客观证据不予采用。最终,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迟某的决定。

案件作出决定后,西山区检察院院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本案存在的疏漏与失误立即进行整改,要改变问供式办案,坚持树立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立即进行补查,对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同时,我院已对本案辨认笔录无见证人签名等违法情形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西山区检察院夏瑞钧 徐砚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