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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和解、化矛盾”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双向保护
发布时间:2017-02-09 11:52:47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新春伊始,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公室就投入了新一轮繁忙的工作中,电话声此起彼伏,“我们愿意代替孩子向对方道歉,也愿意对他进行赔偿”、“只要她能原谅孩子、我向她下跪都是可以的”、“求求检察官看在孩子还在念书的份上,给他们一次机会吧,不然一辈子就毁了”......这是2017年开年工作以来最让人揪心的语言。

一、案件故事

身为云南某某技师学校在校学生的的小传、小波贪图玩乐,将身上现金甚至是回校车费花光,二人便以拦路抢劫的方式去“捞钱”,从酒吧出来后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并锁定了深夜独自回家的方女士,二人以捂嘴、言语、肢体威胁将被害人的一部苹果手机和200元现金抢走并逃离了现场。

小西、小华本是昆明市某某工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在应该好好学校技术的年纪,青春荷尔蒙影响下的小华所交往的女朋友因为在KTV被人非礼,一怒之下的小华邀约了同学小西等人一起来到KTV不由分说对事发包房内的人用灭火器、啤酒瓶进行殴打,将在场的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打成轻伤。

二、案件背后的故事

这两件案子,不论从案件性质、作案目的和犯罪背景都完全不同,但涉罪的4名未成年人都成长在健全的家庭,都在父母的抚养下送入学校接受教育培训,根据学校出具的表现情况来看几人在校期间表现较良好,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案发后也都主动认罪、积极悔过,都说过同一句话“很想再回学校读书”,他们的父母也在积极寻求司法的宽容和解决途径,这也就出现了开篇时候的那些对话。

三、实现案件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双向保护

承办检察官龙蕊、申蓉最初纠结,抢劫和故意伤害都不是轻微刑事犯罪,虽然符合做刑事和解的规定范围,但被害人也确实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失,在受到侵害后内心也需要法律给予公正的对待也需要权利维护的。在抱着征求意见的态度联系了被害人,详细说明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家人的态度和想法后,两名被害人都表示只要对方有诚意、真诚道歉悔过、对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他们还是在校学生,愿意对他们进行谅解。在这种条件下,未检办公室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最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最终促成了两起案件的刑事和解,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即解决了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和心灵抚慰的问题,也解决了如何让4名未成年人有机会回归家庭接受管教,回归学校继续学习的担忧。

四、以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制度,又称为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解,指的是发生犯罪行为之后,通过调停人的帮助及介入,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新型司法机制。其宗旨是为了修补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损害的原有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并且使得加害人能够改过自新以便回归社会。

如若机械式司法,那本次案例中的4名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都可以依法逮捕、起诉,因为所涉嫌的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本身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暴力性特征的,从本能出发都希望严惩犯法者,与此同时触法未成年人和其家人也会想反正都要被处理,道不道歉、悔不悔过、赔不赔偿都一样。那双方的矛盾始终都得不到解决。而刑事和解后,被害人权益得到弥补和维护,未成年人也在法律尺度内获得谅解、从轻、从宽、减轻处罚,双方冰释前嫌,未成年人也不会带着包袱继续今后的成长之路。

五、未检人需不忘惩治之本兼留包容之心

未检工作,不仅仅是要惩恶扬善,也时常要用常人之心感念孩子的迷茫、父母的着急、焦虑,未检人在面对怀有殷切希望的眼神父母和留着悔恨泪水的孩子的时候,无法去回绝他们那一言之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虽然不是容易的事情,但有一丝可能都值得去做。

(西山区检察院龙蕊、申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