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对利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漏洞及自身职务便利虚拟充值套现侵占公司财物的卫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卫某作为某酒类直销公司昆明某直供店店长,发现公司近期开发的电子钱包在会员资格审核及充值上存在漏洞。顾客成为电子钱包会员只需要向直销店员工提供电话号码,员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操作后会给顾客该号码发送一串数字验证码,顾客将该验证码告诉员工,员工输入系统验证完毕便开通电子钱包成为会员,就可以在直供店内往电子钱包充值并享受5%的返赠,整个过程验机不验人,不能对会员身份进行有效验证。在充值过程中,卫某作为公司正式员工拥有工号和登陆电子商务平台的密码,可以收取顾客资金后登陆电子商务平台为顾客电子钱包充值,收取顾客资金的方式有现金、刷卡和微信、支付宝支付,现金由第二天上班的同事存入公司账户,其他方式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收取顾客资金和充值过程不做账,也没有任何人监督,就导致卫某登陆系统对顾客电子钱包充值时,该顾客是否实际向卫某交付资金及其交付资金是否就是卫某充值资金的数额,除非调取银行流水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结算单,否则以上情况仅卫某清楚。卫某利用以上漏洞未实际向公司支付货币分四次向用自己电话号码开通的电子钱包内充值近三万元。为避免公司怀疑,卫某不仅仅使用自己的工号、密码,还盗用同店同事、昆明其他分店员工、公司省外分店员工的工号、密码对自己电子钱包进行充值。之后利用公司网上购物平台,用自己虚假充值的电子钱包内虚拟货币在网上向公司天津某分店购买公司酒类等商品寄给自己,在有顾客联系自己购买酒时,就将购买的酒贩卖给顾客套现。后期担心网上购货送货有可能会被同事发现,就采取用自己虚假充值的电子钱包内虚拟货币为顾客买酒,然后用私人的POS机刷卡收取顾客资金套现。卫某在使用真实电话号码开通电子钱包进行以上操作被公司发现,公司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归还侵占公司的财物,扣了其工资,卫某就通过阿里小号APP软件在真实电话号码的基础上虚拟一个号码,并开通公司电子钱包,盗用公司安徽合肥某分店员工工号、密码一次性充值近五万元,用同样的方式套现继续侵占公司财物,直至公司再次发现其行为。
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西山区检察院提讯时卫某对会计鉴定金额提出异议,承办人审查证据发现卫某供述套现金额、系统交易记录与司法会计鉴定的金额存在差异,针对以上问题,承办人及时联系公司昆明片区负责人,多次沟通了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及电子钱包的整个运行与操作,并要求公司提交系统显示的卫某电子钱包充值时间段被卫某盗用工号充值的四个店铺银行账户流水,其中涉及省外河南漯河郾城区和安徽合肥两家分店。另外与鉴定人充分沟通,了解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在全面审查后,采信鉴定意见。
本案当中之所以会出现员工虚假充值套现,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管,店铺内无财务人员对充值情况做账,且任何正式员工都有充值权限,还有一些员工为方便在用自己工号登陆电子商品平台后不退出,店铺内任何职工都可用其登陆的系统进行操作。另外卫某之所以能够盗用省外分店员工工号、密码进行充值是因为一些员工在获得初始密码后未进行更改,或者更改后的密码过于简单。公司会再一次被卫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则是在事发之后未追根溯源查找问题原因及时完善漏洞。
如今,足不出户网上购物成为新潮,许多行业为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当前消费方式,从而提高公司业绩,也在开发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但是由于开发时技术限制、开发初期平台不成熟等各种原因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针对涉案公司存在的漏洞,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通过沟通当面口头向被害公司负责人建议:1、完善会员资格审核,针对会员客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仅凭发送验证码验证,针对使用APP软件虚拟电话号码或者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电话号码不能有效验证会员身份;2、完善充值制度,专人充值、做账加强监督或者与结算方等第三方合作进行监督;3、对于跨区域充值、跨区域购货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设置一定预警,加强对该类行为审核。经过审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卫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打击该类利用互联网技术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尽量挽回被害方损失,为公司、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经济活力保驾护航。作为公司、企业,应该向拥有成熟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司借鉴经验全面规划系统,后期定期对系统进行监管维护,发现漏洞尽快完善,及时止损。
(西山区检察院夏瑞钧、和润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