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即有“老吾老及人之老”的道德传统, “矜老恤幼”的刑法原则。九九重阳的敬老节日刚过,社会各界都举行了丰富多样的敬老活动。在法律方面,我国也有体现尊老传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中,就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和其他公民在老年人保护上的禁止义务。《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依据宪法,专门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除了专门法,我国在其他法律中也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
一、刑法上
1、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对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放宽对老年人的缓刑试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在民法上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第三十条中,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较多,无法在这里一一罗列,但可以概括的是,这些规定中都蕴含了我们民族最宝贵的文化和传统。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已在历史的长河中消逝,但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的家文化和家族概念,随着一代代的传承,已经印刻在我们的民族性格中,亦彰显在庄严权威的法律中。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