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法院执行一局于昆明市长水机场抓捕“老赖”刘某某的行动,引起昆明市众多媒体的关注。惩罚本身不是目的,为了进一步对刘某某进行法制教育,8月12日下午一点半,西山区法院执行一局工作人员李丽玲、郭俊飞、尹夏宇至昆明市拘留所,对2016云0112执22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云南东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拘留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进行了讯问。
西山法院于2016年8月7日对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后,至今已有6日,其对自己躲避法院生效判决所应当承担义务的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在谈话中,刘某某说道自从被司法拘留以后,不仅自己的名誉受到了影响,现在经营的公司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家中的亲人也非常担忧。“都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院生效的判决当一回事,拖着没有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造成今天这样的后果是自己的责任,现在才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刘某某说道,“我非常后悔,这次教训深刻。从此以后我一定会做一个守法的人,现在名下的公司以后会合法诚信的经营。”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主体是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利用这一点躲避债务的情况非常多。很多公司负责人使用更换法定代表人,“换壳”,“黑白公司”或者干脆弃之不管的行为逃避应当履行的债务。因为公司这一主体的特殊性,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多阻碍。此次案件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通过布控其法定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刘某某进行了法律上的处置,现刘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已经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当承担的债务,并承担了其违反法律所带来的后果,已经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法的生命在于法的执行和实现,在此案中,正义得到彰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其强制性,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并自觉遵守法律才是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