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权的行使,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每一起案件事实证据察微析疑的审查,既是执法办案者行使职权的底线,也是精准打击犯罪的要求。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隐藏的线索依法对一起“零口供”盗窃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5月1日上午,王某伙同陈某来到我市某风景区停车场,由王某进入车内实施盗窃,陈某则在中心现场逗留,待王某离开盗窃车辆后,两人一同离开。后被害人报案证实其失窃财物有现金15000元及其他物品。
该案提请批捕后,该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王某、陈某对犯罪事实不供认,监控视频仅能反映王某进入车内实施盗窃,陈某在现场逗留的过程,但具体的盗窃行为及两名犯罪嫌疑人交接物品等情形并未在监控视频中反映出来,而本案被盗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显得单薄。
案件审查的困境,没有打消承办检察官信心。经过对涉案物品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陈某处查获的关键证据红包未依法扣押,也未对此物证展开查证。为此,承办检察官首先建议侦查机关收集物证红包并依法扣押,其次,补充关于被害人失窃现金来源及包装特征的言词证据,第三,重新就上述事实证据,补充犯罪嫌疑人笔录。经补证,获知犯罪嫌疑人王某于案发后当日交付陈某一个封装带有钱款的红包,该物证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封装红包及其钱款,不仅与被害人所描述的封装失窃现金的红包一致,也与失窃红包封装的现金数量种类基本吻合,且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上述间接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的证据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的结论达到唯一,因此依法作出批准逮捕。
许多案件认定的线索往往隐藏在不起眼的的供述、物证、书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体系中,每一份证据的每一个细节都是案件审查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严审细查每一个个案是执法办案者的天职,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
(区检察院夏瑞钧、刘魁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