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樊某某抢劫一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于当日将二人送至昆明市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这是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改大部制整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作出的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
2015年11月,朱某某、樊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张峰小学旁、马街街道办事处电机路三岔口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中学生实施抢劫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给受害人的心理蒙上阴影,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
昆明市西山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社会调查报告均做了充分审查。朱某某性格顽劣,其父母身体状况不佳,无固定收入,无法照管朱某某,朱某某自2013年9月辍学后就在社会闲游,迷失方向。樊某某出生后,其母亲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其跟随父亲生活,但其父亲长年吸毒,现在昆明市强制戒毒所隔离戒毒,其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两涉罪未成年人年仅15周岁,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期,如不对其加以引导教育,帮助其反思自己的行为,那么今后其将难以重新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二人的个人状况、家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二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一年。
鉴于二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条件困难,为保障二涉罪未成人在考察期内能够接受有效的监督教育,该院承办检察官将二涉罪未成人送至昆明市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让其接受考察、矫治和感化。朱父一开始并不接收将儿子送往观护基地,但承办检察官为朱父耐心讲解,告诉他观护基地给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学习技术知识、锻炼动手能力机会,是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教育场所。朱父参观基地后,动容地对承办检察官说:“实在太感谢你们了,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让他能学习谋生技能,请你们今后继续帮助他,让他学会自食其力,我同意让他在这里接收考察!”
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社会的进步发展,在响应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该院充分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建立专人办案制度。此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了“少捕慎诉少监禁”方针。今后,承办检察官将对二涉罪未成人持续帮教,为折翼天使插上翅膀,为困难家庭带去希望,为社会环境增添和谐。
(区检察院赵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