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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新规实施第一案办结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3-21 10:48:22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钱某代理律师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该案是今年1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办法后,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监所科干警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审阅申请人材料、听取承办人意见、查阅卷宗材料、调查在押人员入所和身体情况、综合分析案件证据,结合钱某未成年人的实际,及时启动审查立案程序,向公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对未成年在押人员钱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公诉部门采纳,钱某于316日被释放。该院还就执行新法规中出现的问题向省、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请示。

  该案的受理、审查、审结等方面可以看出,新法规实施后,监所业务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刑事执行检察需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应对。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必将大大增加

  新法规在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几类在押人员权利的保护:确立立案审查;强化受理程序和时限;增加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加大了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改变过去检察机关公诉、批捕、监所均可受理的模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划归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增加了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的相应责任。这些措施,畅通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救济渠道,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法规规范、时限严格、渠道畅通,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新增业务很可能急剧高速增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积极应对。

  二、决定是否立案期限太短

  新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决定是否立案。其间,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短短三天要完成以上工作,时间太紧,特别是针对案件证据不充分、取证不合法、程序违法、被告人翻供、补充证据等情况,公诉部门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尚有无法查明的时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了解案情,匆忙上阵,必须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过于仓促和不严谨。

  三、配套系统不完善

  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时,登录检察业务系统,无专用的监所案卡;检察业务系统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文书不全,缺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所列法律文书,需要补齐:如无立案决定书等;在系统等相关设置配备不完整的情况下,监所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授权不明确的情况。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办法,采用试行的方式,正是通过实践发现问题,进行完善,对今后的法治建设,科学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区检察院江琦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