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为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该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立即召集民行科、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召开学习贯彻研讨会,认真学习全国检察机关首次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及上级相关精神,结合该院实际,形成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该《细则》对西山区检察院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是明确了试点时间和期限。自2015年7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二是明确了案件管辖、受理、审查、结案、期间等程序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管辖,辖区外案件,上报市院民行处统筹。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有特殊情况经该院检察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结案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不同处理决定。
三是明确了公益诉讼试点的案件范围。该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 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下一步,该院将全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广泛宣传,关注热点,发现线索,锁定目标,主动出击,做好调研,挖掘讨论,力争办理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
(区检察院闫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