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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警务督察工作创新方向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3 18:34:58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一、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

  

  警务督察是指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的活动。

  

  如果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看作公安工作的“生命线”,那么警务督察工作就是这条生命线最坚定、最敏锐、最有力的守护者;如果把警风警纪看作公安队伍的面孔,那么警务督察工作就是这张面孔最细致、最严谨的“美容师”,因此警务督察也被称作“管警察的警察”。

  

  实践证明,警务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机关工作性质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督察制度,是保障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公安队伍的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警务督察要贯彻依法管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定期督察与日常督察相结合。督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事实上,通过督察及时制止民警违法违纪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澄清不实投诉,还民警以清白;督促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打击惩处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为受侵害民警立功受奖、纠正错案、恢复名誉,建立实施为被诬陷民警正名、慰问受侵害民警等等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督察就是关爱。多年来,正是由于警务督察部门在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同时,带着深厚感情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有力夯实了督察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针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不断创新方法,强化力度,只有通过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才能实现督察战斗力的提升。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值得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

  

  二、 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开展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工作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实施警务督察制约机制上重视不够,认识模糊,估计过高,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领导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已属纪检、监察、法制、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纯属多余,以致有的领导重视不够,不闻不问,造成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无人抓,警务督察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处于瘫痪状态。二是民警认识模糊、支持不力。在实践中,工作在第一线的民警狭义地理解为警务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三是部分人期望值过高。警务督察工作就其本身意义而言,仅仅是实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责,而非包揽公安工作的全部内容,况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律法规的限制。四是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察,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地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警务督察工作持抵触情绪。

  

  (二)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一是公安现存体制格局上条与块之间的矛盾,使督察运行机制出现空当。同级督察机构受同级行政长官领导。因此,对行政首长实施督察似乎已成空话;由于条与块的缘故,干部使用在公安,管理任免在地方,客观上形成管与用两条线,不便于实施督察。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矛盾,使警务督察工作事倍功半。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外部监督方面,陆续推出了对社会承诺服务、行风警风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察暗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多种措施,形成了较为有力的社会监督网络。而最直接最有效的内部监督,特别是党风、警风、督察工作却相对薄弱。三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对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情况,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等等。局限于办公室坐阵指挥,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人手少、任务重,习惯于纸上谈兵,警务督察工作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四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开支,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五是警务督察机构与职能的矛盾,使工作疲软无力。警务督察工作任务之重,内容之繁,涉及范围之广,可谓纷繁复杂,而警务督察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制度,就是无法行使职权,工作始终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无法行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神圣职责。

  

  (三)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无力进行公安警务督察工作。

  

  一是人员配备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警务督察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市、县仍然只有1人专司其职。二是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三是警务督察人员的督察手段与越来越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复杂的外部环境致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督察权力和手段制约十分有限,有的地方有案难查、查而难处,外部干预甚多,掺杂的人为因素甚多,工作不能大胆,很难有所作为。

  

  (四)承担督察工作职责的警力少,完成工作质量不高。

  

  据统计,部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大队只有2至3名督察民警,面对繁杂的督察工作,如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召集会议、请领导安排工作、开展现场督导工作、收集工作数据汇总上报、编写工作信息简报、开展工作调研撰写理论文章等等,同时要兼顾其它日常督察工作。长此以往,数量上可以拼凑,但工作质量不高,达不到专项督察的工作要求。

  

  (五)督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级别低,牵头组织工作难度大、协调效果差。

  

  据调查,目前大部份警务督察大队仍与政工、纪委合署办公,督察大队为副科级机构。如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这类一项需要多警种联合专项行动工作,由督察大队牵头组织一线办案部门,工作难度大、协调效果差,真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

  

  (六)督察民警对一些专项行动涉及的业务不熟,法律素质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

  

  督察民警并非对所有的公安业务都熟悉,存在一些专业上的盲角和业务上的死角。例如在面对涉及公安机关所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警种业务知识的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工作时,面对新、老《刑诉法》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警综平台查询系统相关工作数据时,督察民警平时接触少,无从下手,就会不知所措,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七)警务督察部门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不够,导致局领导对该项工作不甚了解,影响领导决策指挥。

  

  少数警务督察部门认为局领导平时工作忙,不想或不愿事事给领导增加麻烦,向上请示汇报工作不够,致使局领导对该项工作不甚了解,影响领导决策指挥,开局不利,导致工作滞后,贻误了专项督察的正常开展。

  

  三、警务督察工作中问题形成原因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方面,大多数单位缺少专门的督察机构负责,缺乏专职的督察人员,督察机构有的与政工、纪检合署办公,而且在行政级别上绝大部分较一线实战单位在职级上低半个或一个档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督察工作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警力配置也如此,警力相对不足,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公安机关的督察队一般设置为3至5人,占民警总数的1%至1.5%。而事实上,某些县区的公安机关督察力量薄弱,只有少量甚至1名督察警力,不足民警总数的1%,与督察工作点多、线长、面宽等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不符。从而造成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警务督察人员的设置与日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

  

  (二)公安督察监督制约机制不合理,制约了督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任,其职能能否有效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监督是否有利。公安机关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的同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抓好以警务督察为重点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但目前,公安机关督察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全面深入到业务工作和执法活动之中。2010年2月至12月,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经过强力督察、跟踪问效,一大批长期存在的违规问题得到了整改,一批制度机制得到了建立完善,一批影响制约警车、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保障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持续近一年的专项治理,进一步树立了公安机关令行禁止的良好形象,向群众展示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坚定决心。但是,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停留在对警容风纪和警车管理使用、窗口单位服务态度和质量、留置室管理使用报备、“三项治理”、执行“五条禁令”等形式上的警务督察工作远远应对不了当前公安工作的严峻形势。并且,警务督察工作对业务部门开展各项警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实时督察力度不够,对在执法执勤活动中易出现问题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以及民警失职与渎职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制止与处理,导致执法过程中动态的监督制约未得到有效实施。

  

  (三)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实施。

  

  一是公安现存体制格局上条与块之间的矛盾,由于同级督察机构受同级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首长实施督察出现“真空现象”,使督察运行机制出现空当;由于条与块的缘故,导致“干部使用在公安、管理任免在地方之现象”的产生,客观上形成了管与用两条线,不便于实施督察。二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重视力度不协调,使警务督察工作事倍功半。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外部监督方面,陆续推出了对社会承诺服务、行风警风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明察暗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多种措施,形成了较为有力的社会监督网络。而最直接最有效的内部监督,特别是党风、警风、督察工作等环节却相对薄弱。三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基层公安机关人手少、任务重,对重大活动的秩序维护情况,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群众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等等繁重任务,使得警务督察工作不时流于形式。四是警务督察机构与职能的矛盾,使工作疲软无力。警务督察工作任务之重,内容之繁,涉及范围之广,可谓纷繁复杂,而警务督察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警务督察工作有制度、有部署、有安排,却无法行使职权,工作始终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无法行使警务督察人员的神圣职责。五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维持正常的工作开支,工作不能正常运转,无形中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

  

  (四)督察人员自身素质与警务督察工作不相适应,影响了督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损害了督察队伍的形象。

  

  督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督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与心理素质。目前,一是个别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在思想上对督察工作不够重视,对督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督察人员的素质要求还认识不清,不能严格按照规定选调高素养的督察人员。二是督察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治水平不高,一方面体现在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不足,调查取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欠缺,对所核查督办的案件缺乏全面系统深入有效的研究和剖析;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部分督察人员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薄弱,不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警务督察工作创新的意义

  

  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强化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广大人民警察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倘若在深入做好对下督察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而也加大对上的督察力度,注重倾听基层民警的呼声,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得督察之下人人平等,做到上下一致,互督互察,以其上梁先正而使下梁自正,诚然如此,警务督察工作必将提上更高的水平,必将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做好警务督察工作,确保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创新督察观念,督察工作才能永葆青春。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陈旧,抱残守缺,就处理不好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发展。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大背景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观念,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彻底抛弃"人治"的传统旧观念。因此,公安警务督察部门要紧紧围绕端正执法观念,确立执法为民思想方面开展卓有成效的督察工作。要针对当前民警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不断改进督察方法,拓展督察领域。要选准、选好切入点,探索新方法、新途径。要对少数公安机关及干警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越权执法进行专项督察;对刑事案件立案及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超期羁押等进行跟踪督察;对收取保证金及当事人财物等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察;对少数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收钱放人的情况进行有效督察;对行政案件中收费、罚款等情况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蹲点督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决纠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警务督察工作才能永葆青春。

  

  (二)创新督察思路,督察工作才有生命力。

  

  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中心工作,公安机关党委的决策部署就是重点。抓住这些开展现场督察,才能体现出督察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特点。督察工作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动脑筋、想办法,要选准、选好切入点,急党委之所急,干领导和群众之所盼,既要认真总结发扬被实践证明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新途径。几年来的督察工作实践足以证明,警务督察要紧紧抓住对公安机关党委决策开展现场督察,对党委的工作思路、会议部署、决议决定进行立项督察。市局警务督察支队近年来对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诸如"严打"整治斗争、维稳工作、三项教育、作风建设、治安整治行动等进行了分解,按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落实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专项督察。采取深入现场、跟踪督察、随警督察、随案督察等形式,对重要的工作部署采取月报、季评、半年小结、年终评比等方式,有力推进市局党委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督察,贵在创新,什么样的督察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通过抓决策督察,才能真正找到警务督察存在的意义和生存的空间,才富有生命力。

  

  (三)创新督察方式,督察工作才有活力。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方式,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对待关乎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采取专案督察,警民联合督察等形式,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督察民警首先要深刻体察民情,为民办事,替民察苦,转变工作作风,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求真务实,秉公办事,一查到底。同时,要密切注意承办单位的办案进度,积极发挥协调抓落实的力度,特殊情况主动介入,参与承办,主动寻找解决办法。在对待群众投诉的问题上,警务督察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也使督察民警增强了群众意识,增进了群众的贴近度,就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感情,从而使警务督察工作才更加有了活力。

  

  (四)创新督察调研,警务督察工作才有质量。

  

  警务督察调研是为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提供参谋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不深不细,浮在浅层,查而不实等现象的有力措施,高质量的调研使领导机关将其变为督察决策,更是提高督察质量的有效方法。警务督察的调研工作也有一个创新的问题。除了做好省、市督察部门要求认真开展好的各项专题调研外,还应当下大力气对在公安警务督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确保督察工作的质量。要注重对现场督察过程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展开调研,及时反馈各类信息,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对警务督察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特别是落实难的问题开展调研,使督察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五)创新督察机制,警务督察工作才有效益。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自成立以来,由公安部、省、市、区(县)组建的四级机构,以局、处、室、队为模式,在几年来的督察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公安机关警务运作机制的不断更新,警务督察工作职能交叉,头重脚轻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仅就市级督察机构来说,市级督察机构担负着对下一级督察机构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能,同时又担负着对同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督察任务,因此必须本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标准规范警务督察的机制。要针对目前督察机构设置中出现的职能交叉的问题,将现有督察力量按职能要求进行重新整合,突出督察业务的特点,按照现场督察、明察暗访、执法监督、综合指导、受理投诉等督察职能进行人员的合理配置,以达到优化结构,权责统一。根据警务督察业务特点,在着力加强区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伍人员过少问题的同时,适时在一些专业警种(刑侦、治安、交警)中设立专职的警务督察队,不断优化督察队伍自身结构。通过创新督察机制,警务督察工作才有效益。

  

  五、警务督察工作的创新对策

  

  (一)创新督察工作理念,坚持与时俱进。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的警务督察意识。一是全警督察意识。通过学习《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着力提高认识,明确督察机构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行动起来,抵制违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行为。主要领导一方面要增强警务活动的透明度,为有效实施警务督察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教育民警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督察活动,主动接受督察,从而使公安机关的重要活动都置于严格的警务督察之下。二是党委领导意识。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证明,来自党委、来自组织的监督和检查,是最有效、最有力的监督和检查。因此,要把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约机制作为党委工作的大事,作为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公安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与公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最终形成党委集体领导,“一把手”负主责,督察大队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警种共同积极参与的格局。三是齐抓共管意识。警务督察工作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方方面面,渗透到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各业务部门最有条件、最能及时地进行事前、事中、近距离的监督检查。因此,各单位、各警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建设好自己的队伍,真正做到防范在前,关口前移,形成整体效能。四是整体配套意识。坚强有力的警务督察制约机制,必须有坚实的载体,健全的机制,配套措施。因此,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制约机制,要以目标管理为载体,教育防范为先导,监督制约为方式,奖惩激励为手段,形成四位一体,才能真正做到有位、有为、有威。

  

  (二)创新督察工作方式,增强督察工作的灵活性,多种方式解决问题。

  

  以“二十公”提出的“强化执法督察和推进公安督察规范化建设”两大主体为契机,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警务督察职能:一是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警务督察人员。自全国各地相继组建警务督察大队以来,机构已经建立,人员亦到位,也发了相关的文件和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警力严重不足,挂牌不能唱戏,虚有其名。因而,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局,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加大投入,改善督察装备,并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督察的基本职能定位于保证各项中心工作在各个层面的贯彻落实上。二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素质。从复杂的现实斗争充分证明,公安工作要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公安人员任务之重,对公安人员要求之高,不言而喻。因而,对监督检查警务活动的督察人员来说,要求更高、更严,可以说是警界“通才”。在视频监控系统广泛运用的公安工作中,警务督察必将朝着信息化方向发展。警务督察人员要不断加强网上督察系统实战应用的学习,紧密围绕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将网上督察与现场督察有机结合,及时发现查纠民警在执法办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效提高对执法突出问题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的水平和能力,极大地增强了督察监督的效能。这就要求我们的督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伴随督察手段信息化所必备的技能,具有全方位、高水平的公安工作技能和水准。三是要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务督察人员,本身就应该发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实事求是体现价值观,严格守法,公正执法,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力拼搏,争创一流,为在新的时期树立全新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不懈地努力。

  

  (三)创新督察工作机制,坚持与时俱进,体现服务意识。

  

  环境不畅,体制不顺,条块矛盾,是直接影响警务执法督察和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本人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理顺体制,实行“条条”用“条条”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好管住的问题。一是加大“条”管上的力度,强化组织督察职能。重点是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监察,真正把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管住管好,上级公安局党委应当定期对下级公安(分)局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分析,多听听基层民警的反映,要随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下级班子进行调整。对下级领导班子存在的素质低下、能力平庸、执行政策纪律不力、疏于队伍管理、班子不团结、自身不廉洁、工作作风漂浮等这样那样问题的,要尽快与当地组织部取得联系,予以调整。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从严查处。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凡下级出现严重问题,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要同时追究上级组织失职失察错用的责任。二是加强纪检职能,强化同级督察职能。要使警务督察工作充分发挥作用,行使职权,名副其实,还要发挥纪检在党内监督中的主导作用,纪检对同级班子勤政廉政建设应随时考察,对干部任免立功创模随时监督,对警务督察工作经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三是实行警务督察人员提前主动介入,强化自身工作职能。督察条例实施后,警务督察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本单位重大警务活动的决策、组织和指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尽可能实行“三个参与”、“三个把关”的做法。“三个参与”是:参与全局中心工作,随警作战;参与干部考察、任免、年度表彰、立功创模活动;参与年度目标制定及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三个把关”即‘窗口单位’的服务举措、‘实战单位’的执法活动、后勤部门的警务设施管理。

  

  (四)创新督察工作思路,坚持与时俱进,实现最大效能。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警务督察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素质。因为督察内容的广泛性,对监督检查警务活动的督察人员来说,要求更高、更严,督察人员只有熟悉并掌握各项工作的知识,才有可能在督察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这就要求警务督察人员具有全方位、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另外,要加强警务督察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务督察人员,本身就应该发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实事求是、严格守法、公正执法,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力拼搏,争创一流。

  

  (五)创新督察工作模块,坚持不断提升督察抓落实的能力。

  

  警务督察工作面广量大,仅靠现有机构和人员彻底纠正警风警纪决非易事,再加上督察人员并非各警种的所有业务都熟练,这就要求警务督察必须打破小督察理念,构建大督察机制,由各单位、各警种共同负责。这就要求警务督察在面对中心工作、专项行动的时候,必须打破单打独斗,建立联合督察组,依靠各单位、各警种齐心协力,实行多警种联合督察,分兵把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将督察工作落到实处。如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工作,就能采用多警种联合作战这一模式来进行。同时警务督察部门要与各单位加强并保持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掌握情况,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自身整体监督效能。

  

  (六)创新督察工作实效,坚持防微杜渐,实现最大干预。

  

  2011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施行。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警务督察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现场进行时’,要在事前、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执法过程现场督察中,坚持预防在先,前移监督关口,切实发挥督察预警防范的特殊作用。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断加大事前、事中防范和查纠工作力度。开展对留置措施适用和留置室管理使用情况的集中督察,组织对关乎公民人身安全权利执法环节的专项督察,实行命案信访举报首接责任制和直呈制,落实督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与110联动对群众投诉现场出警处置机制,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查处,探索采取强制措施报督察备案、执法督察量化考核、向基层执法单位派驻督察联络员及督察民警凭证件进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督察制度。强化现场督察促进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