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执行局干警在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开展了阳光执行工作。
此次执行工作是到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至下允镇之间的胡彬沙场扣押一台涉案的LW500KL型徐工装载机。执行局干警在去扣押上述工程机械之前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了了解。经了解胡彬沙场经营者胡彬在2012年11月向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LW500KL型装载机。购买后胡彬未按合同约定向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购机款。故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区法院起诉了胡彬及其妻石凤花,并申请保全扣押涉案的上述装载机。现在上述装载机的停放地点在澜沧县城外110公里的胡彬沙场,该沙场所在的地方是拉祜族、佤族、傣族三个少数民族的居住地范围,而胡斌本人在当地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故在当地扣押工程机械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发生不稳定的意外事件。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执行局决定到当地开展阳光执行工作,请当地法院干警、当地村干部一起参与、协助执行局的扣押工作。
执行局干警到达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后,顾不上休息马上和澜沧县法院执行局取得了联系,向澜沧县法院执行局吴局长介绍了案件的相关情况,请求澜沧县法院执行局给予区法院协助。考虑到机械停放的地点在三个少数民族的居住地点范围,执行局同时请求澜沧县法院执行局帮忙联系当地的村民小组长,如果出现村民不理解执行工作时,请当地的村民小组长配合法院做好村民的工作。澜沧县法院的同志们非常支持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在听取了案件情况介绍后,澜沧法院执行局派出了该局懂民族语言的唐副局长和区法院干警一道前往机械停放地点,并且联系了澜沧县法院上允法庭的肖庭长和当地的佤族田村长配合区法院的工作。肖庭长还和上允镇派出所、维稳办进行了联系,如果在扣押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派出所、维稳办会配合法院的工作。准备工作做好后,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和澜沧县法院执行局、上允法庭的同志们、田村长一道前往胡彬沙场。到达胡彬沙场后,大家分工合作,有条不紊的对上述机械进行了扣押、装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事项的释明等工作。由于大家的紧密配合再加上整个扣押的过程都有澜沧县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因此整个扣押过程中胡彬方的人员情绪一直平稳,没有出现阻挠法院扣押工作的情况,上述装载机得以顺利扣走。澜沧县同志们的做法使执行局的干警非常感动,临别时大家纷纷互留联系方式,区法院干警还向澜沧县法院的同志们表示,如果澜沧县法院的案件需要区法院的配合,区法院一定会全力的支持配合。此次阳光执行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完成。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