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西山区法院民一庭于本院第16号法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龚俊铖诉被告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8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共信时代广场”项目A栋22层09号房屋,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618585元,并约定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88585元作为该房屋的认购金。签订该认购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认购金人民币188585元。此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后原告因未能办理购房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能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故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的认购金。因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分歧较大,因此本庭以“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了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基层领导及部分群众旁听了此次庭审,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认购金。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