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关于对吸毒人员开展有效矫治工作的一项新的理念,是对吸毒人员的一种人性化管理及人文关怀,是《禁毒法》中最具创新的部分。也是目前各级党委、政府要减少毒品危害、遏制吸毒人员滋生,亟需落实的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现针对西山区实际,为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进一步推进我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为建设美好幸福新西山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西山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现状
自《禁毒法》实施以来,西山区按照省市禁毒委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了工作机构,认真开展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目前,我区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358人(除逮捕25人,戒断三年以上563人,下落不明四年以上96人,死亡550人,人户分离31人外),现有吸毒人员1093人。对现有的吸毒人员1093人全部纳入动态管控,录入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我区已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0个,组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48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志愿者60人,组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52个。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464名,对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全部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并逐人建立规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帐,经过工作,成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年以上人员274名,占现有吸毒人员的2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二年以上人员161名,占现有吸毒人员的1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一年以上人员303名,占现有吸毒人员的28%。经统计,我区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生活、学习、工作中实际困难的有,解决低保172人,安排就业425人,介绍工作61人,解决其它困难81人。我区现有棕树营、团结、西苑3个街道办事处被市政府授予“无毒街道办事处”称号;有56个社区被区政府授予“无毒社区”称号。为促进平安西山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西山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禁毒法》实施以来,西山区认真贯彻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依法戒毒,逐步完善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加强了社会面上戒毒人员的掌控力度,提升了帮教水平,戒断巩固人数也有明显增加。但是,由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需要多部门合作的长期系统性工程,要巩固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一)少数政府职能部门观念滞后,主动意识差。
根据《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应由党委政府主导,城市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关乎到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关注民众生存的重要工作。而少数人认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仅只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既然把禁毒办设置在公安部门就应该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和推动;还有一些社区基层组织的人认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他们额外的工作,额外的负担,能不做最好不做;社会上的一些群众认为吸毒人员本身就是坏人,公安机关抓来关起了事,免得危害社会;一些吸毒人员的家长、亲友甚至视吸毒人员为包袱,推给社会,以求自家平安。由于以上认识上的偏见,这就形成推不动、开展不起来的意识禁锢,从而阻碍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机构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整体的工作合力。
按照《禁毒法》规定,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社保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既要有专门的办事工作机构,又必须有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落实才能将工作开展起来。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环,或者其中的任何一环出现滞后、断裂,都将会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停留在文件上、工作人员的口头上,从而达不到有实质意义的进展。这就是说,凡参与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是极其重要的部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我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教小组的现状是:帮教小组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对戒毒人员的帮教基本上只是依靠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在进行日常的尿检、谈话等管理监督教育,并仅只是停留在单打独斗、各自应付工作的局面,没有形成整体的工作合力;而帮教小组其他成员参与配合较少,积极性能动性还没有得到较好的组织和调动,帮教力量仍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帮教工作中,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相关的部门机构与办事处社区戒毒办公室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缺乏机制创新,没有形成整体联动多方支持的效力。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力量薄弱,人员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戒毒帮教工作长期持续性的需要。
《禁毒法》实施后,按照昆明市禁毒委的要求,西山区招聘一批社区戒毒康复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组建了社区戒毒专职队伍,依法开展戒毒工作,吸毒人员的控管力度和戒断巩固效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戒毒公益岗位专职工作队伍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由于毒品及吸毒人群的特殊性,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是一个漫长、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从事戒毒帮教工作人员,一方面需要通过长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才能逐渐掌握相关的禁毒法律知识、政策及业务技能;另一方面,熟悉社区环境,与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建立较好的联系,也需要在工作过程中长期培养和加深协作;最为关键的一方面是了解戒毒人员状况,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戒毒人员家庭,了解工作对象情况,与戒毒人员建立工作联系,从而培养戒毒人员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信任与依赖,更需要专职人员在长期的接触中不断地投入和付出。因此,培养和成为一名合格的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需要较长的过程,而专职工作者在工作中也需要与工作对象通过长期的接触与持续的工作,帮教工作才能显现成效。但是,目前由于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是属于公益岗位性质,三年岗位期满按规定必须终止合同离岗,三年来辛苦培养出来的优秀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将无法继续留用,这对已经建成的这支较强的戒毒康复队伍是一个较大的损失,专职队伍的不稳定性成为了严重阻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巩固和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更没有专门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且目前编制无法落实,经费更是附加在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综治经费里,经费保障非常有限。没有专业的帮教矫治队伍、医疗设施及医护人员、心理专干等配置,也就无法保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工作成效。
(四)无缝隙对接管控戒毒出所人员工作机制缺乏严密有序的配合,导致出所吸毒人员漏管失控情况增多。
在强制戒毒职能未移交司法以前,西山区认真按照吸毒人员无缝隙管控机制落实期满出所人员转社区康复,在市禁毒支队两禁处的统一调度下,与原市强制戒毒所(现“和谐家园”)建立了良好的出所移交工作机制,西山区出所人员均能100%有序地移交到户籍地派出所和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在出所第一时间内,即能与社区民警和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见面及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并纳入管控视线,使以往戒毒人员出所后因人户分离、拆迁、不配合帮教工作等原因而难以查找导致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但是,从2010年11月强戒职能移交司法后,根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以上提前出所人员以及期满出所人员分别从不同的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陆续出所,由于司法与公安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接管机制,又出现了人员出所后户籍地派出所和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无法掌握,难以查找,不能及时纳入社区康复,漏管失控又逐渐增多的情况。
(五)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难度大,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
多数吸毒人员反复吸毒再戒毒后,家庭功能和社会功能严重缺失,面临生活困难和找不到工作的窘境。他们受教育程度一般不高,染上毒品前也处于无固定正当职业状态,这就导致吸毒人员普遍无一技之长,且无法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职业。这对其融入社会、提高自我认同都是障碍,更别提人们对吸毒人员普遍存在歧视、漠视、态度冷淡甚至排斥的态度,造成吸毒人员不被社会接纳,就业普遍困难,更无法找到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一般只能自主创业或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行业。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因为吸毒人群的的特殊性,大部分人身体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年纪较大,文化素质较低,就业技能弱,就业选择面比较有限;二是一些戒毒人员长期吸毒后养成了好逸恶劳,拈轻怕重不愿劳动的品性;三是多年反复吸毒的经历,曾经的恶习仍然让社会和用工单位望而生畏,一些企业还是不愿意安置戒毒人员;四是缺乏具体有力的政策鼓励企业安置戒毒人员就业,支持戒毒人员自主创业。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对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提高西山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进一步推进我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工作建议及对策。
(一) 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协调指导。区人民政府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完善经费保障。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协调、指导基层综治部门统筹做好戒毒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筹安排部署,为各部门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2.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又要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使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检测、登记和管控,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对戒毒期满人员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常规医疗服务,拓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提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跟踪帮教等工作,做好戒毒出所人员的衔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工会组织要结合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加强对吸毒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帮扶救助,使其增强戒毒的信心和决心。共青团组织要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向吸毒青少年提供爱心教育和关怀救助,防止他们再次沾染毒品。妇联组织要依托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站,结合“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继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积极做好工作对象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有吸毒人员家庭的关怀教育,帮助他们改善家庭关系、摆脱毒品侵害。
3.加强典型扶持。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深入总结推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验,培育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先进典型,对在戒毒康复、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广泛组织开展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活动,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科学制定考评标准,重点扶持先进典型,对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授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并适当给予经费补助和奖励,以此带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发展。
4.加强督导考核。区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作为“无毒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日常检查、年度考评、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行不严、吸毒问题严重的地区依法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1.落实保障政策。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吸毒检测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以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健全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同时,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功能修复、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3.配备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落实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组织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巾帼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同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
(三)切实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
1.依法作出决定。区公安分局应当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防止出现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现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参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对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2.落实衔接措施。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街道办事处,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切实落实必送必接措施,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入所出所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3.及时签订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本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执行单位职责和义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权利和义务,双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被责令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监督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的放矢地采取管理措施。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失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查找;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5.规范戒毒治疗。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应当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有关规定,对发现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脱失、自动终止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
6.加强信息维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管理档案,实时登记报到、帮教、检测、变更、解除等执行情况以及培训、就业等现实表现,有条件的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工作网上监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戒毒康复、吸毒检测、就业安置等信息提供公安机关或禁毒办事机构,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登记维护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全面、准确、鲜活。公安机关或禁毒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信息实时采集、动态维护、质量倒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系统“空转”。
7.促进就业安置。目前,西山区在金碧街道办事处已经开展了一个名称叫“环保清洁志愿者”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集中安置基地,该基地集中安置了近50人的戒毒康复人员,工作运转情况顺利,并将向全区推广经验做法。
多数戒毒康复人员都希望拥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找到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这部分人群就业问题突出,找工作难。为此,地方政府应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为吸毒回归社会人员提供就业安置,以巩固来之不易的戒毒成果,为和谐西山,实现“中国梦”做出经济的贡献。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做好以下工作,具体是:
(1)区禁毒办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尽快出台区戒吸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理顺关系,有序组织开展,加大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二是要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区两禁办要加强保障工作力度,尽最大能力协助基层部门,确保指导有方、保障到位,工作推进有力;四是要进一步做实做细前期准备工作,在夯实好工作基础的同时,加强外宣工作力度,营造戒吸人员就业安置工作良好氛围。
(2)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充分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3)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资源,积极引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进行就业援助。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区集中安置的规模和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并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就业安置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服务。
(7)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8)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对特殊人群管控的良好氛围,特别要加大对实体经济如民营企业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知晓度。
西山区各级各部门将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戒毒康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精神的有力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探索工作新途径、新方法,组织和调动一切社会资源,扎实有效地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着力为戒毒康复人员实现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自食其力、融入社会提供重要基础条件及平台,进一步萎缩毒品消费、减轻毒品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