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云南省是我国与多国接壤的省份,更是毒源地“金三角”毒品流入我国的一个主要省份,而昆明又是一个毒品入境后流向全国的集散地,也是全国三道禁毒防线中的第一道防线。在2013年全省公安禁毒工作会议中,严尚智副厅长再次强调:禁毒工作是我省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任务仍是堵源截流、加强情报信息研判、对毒品犯罪进行精确而有力的打击,目标是防止毒品流出本辖区。笔者经过多年对禁毒工作的总结发现:毒品犯罪份子向年轻化、团伙化、高智商化和信息化发展;犯罪手法更具隐蔽性、流动性、多元性、复杂性和对抗性;特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毒品犯罪中单件案件的涉毒数量和大宗毒品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这给我们的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压力。据统计,在全省破获的大宗毒品案件、团伙贩毒案件中,靠情报信息破获的占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由此可见,情报信息在侦破毒品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在信息化时代、在“大情报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对毒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只要把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应用,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将能更加高效、快捷、精确而有力的打击毒品犯罪,彻底铲除毒瘤,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实现中国梦作点滴贡献。
关键词:毒品案件 情报信息 深度应用 现状 难点
情报信息的深度应用是指将获取的初级情报、线索通过甄别和整理后,从公安网、互联网等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平台中的信息进行查询、关联、比对、筛选、核实,并挖掘出精确、具体、潜在且具有价值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时通过公安内部的各种技术、信息平台监控嫌疑对象,从而为侦察破案及预防犯罪提供服务的过程。而毒品案件中情报信息的深度应用就是指在毒品案件侦查中将相关的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应用。本文是笔者根据多年的禁毒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阐述;对毒品案件侦破难点、特点进行分析;结合毒品案件侦查工作中情报信息应用现状与主要难点等实际问题,并在“大情报系统”建设逐渐完善的背景下,初步探索毒品案件侦查中情报信息深度运用的重要作用及经验。旨在警力欠缺及毒品犯罪隐蔽性、对抗性、流动性逐渐强化的客观条件下,让更多的民警了解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破毒品犯罪中如何深度应用情报信息,从而在侦破毒品案件时能更加高效、精确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一、毒品犯罪现状及案件侦破难点
(一)毒品犯罪现状:
第一、毒品犯罪分子向团伙化、网络化、职业化、年轻化趋势发展。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对抗打击,获取高额利润,毒品犯罪分子逐步走向团伙化、网络化及职业化,相互之间的配合更加周密、分工更加精细、层级关系明显。在犯罪过程中,团伙头目专门负责联系和遥控指挥,从不接触毒品,下面专门有人负责管账,有人负责在边境交接毒品和毒资,有人专门负责在运输途中探路,有人专门负责运输,有人专门负责出售,其组织、分工具有较强的职业性。且一些二十多岁的嫌疑人通过毒品犯罪资产已上百万、千万,毒品犯罪中的团伙头目和成员与前期相比逐渐向年轻化发展。
第二、毒品犯罪逐渐现代化、信息化、地域化、家族化。社会在现代化、信息化的进程中,毒品犯罪分子为了提高犯罪效率、较小风险,也紧跟时代步伐。在联系过程中使用使用手机、QQ、飞信、微信、有信、对讲机等方式进行联系;通过物流、飞机、专车、邮递、快递等手段进行运输;毒资通过汇款、转账、网银等方式进行支付。现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部分人员享乐主义思想膨胀,毒品犯罪又能快速获取暴利,一个村子或一个乡、镇如果有一个人从事毒品犯罪赚到了钱,周边的亲戚、朋友就会跟随从事毒品犯罪,我省现在较为明显的有寻甸、禄劝、景洪、昭通等地。
第三、毒品犯罪的对抗性、隐蔽性、流动性增强。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危害较大,刑罚对其惩罚也较重,致使毒品犯罪分子想方设法的逃避打击,所以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意识非常强,特别是部分被抓捕过的毒贩在看守所、监狱里交流经验,相互总结。现在多数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都是人毒分离、钱毒分离、且相互之间基本都是单线联系,有的为了逃避监控,一人使用多部手机和相关人员进行单一联系,其对抗性增强。而在运输、交易过程中,选择的藏匿方式、交易手段不断变化和加强,方法方式多种多样,甚至有的把毒品藏在中空的轴承、改装的油箱、衣服夹层、纸箱夹层内进行运输,交易时有的选择在深夜、有的选择在荒郊野外等较为隐蔽的地方。而在西部大开发、生活质量大幅提高的背景下,省内多条通往边境的高速公路通车,人流量和物流量都增大,这也增强了毒品和毒品犯罪分子的流动性。
第四、新型毒品泛滥,易制毒物品流出境外较为严重。近几年,从全省缴获的毒品种类来看,传统毒品海洛因的比例逐年下降,而甲基苯丙胺的比例逐年上升,境外加工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麻黄碱大部分是从境内走私出去,然后在境外加工,最终形成毒品后又走私入境销往境内危害国民。特别在我省4060公里长的边境线上,且无天然屏障、来往方便、口岸及边贸通道较多,便道更是不计其数,再加上省内各堵卡查缉点只注重堵查毒品入境,忽略了易制毒物品的逆向查缉,致使易制毒物品十分容易出境,这也是毒品大量从边境流入境内的原因之一。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难点:
第一、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对抗性,获取情报线索难。在毒品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其作案手法非常隐蔽、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由于毒品便于多种方式藏匿,在贩卖、运输的途中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方法进行伪装,并在犯罪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掩盖其犯罪行为,不让人怀疑;还有他们时常使用别人的证件开户、住宿、租房、办理各项业务,租用别人的车辆作为运输工具,或者买车后把车落到亲属的名下然而自己使用;最重要的是现在公安机关不能快速获取嫌疑对象的各项信息资源,特别是外省人员信息资源及其它行业的信息资源,使我们禁毒部门较难获毒品犯罪的取情报线索。
第二、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跨区域性,给禁毒部门带来巨大的挑战。毒品犯罪获取暴利的方法之一就是跨越检查卡点、实现地域差价。为此,毒品犯罪分子往往从边境将毒品携带到境内、内地进行贩卖,或者借道我国走私到欧美国家。而我省又毗邻毒源地“金三角”的省份,是全国禁毒的第一道防线,省内多个交通要道都设有毒品查缉卡点,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将毒品运到目的地将毒品藏匿好后想方设法的不惜跨区县、跨地州、跨省市绕过毒品查缉卡点,然后才实施交易。因为毒品犯罪分子善于伪装和狡辩,如果不能人赃俱获,就不能给其有力的打击,所以禁毒部门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往往从得到情报线索后,不惜跨区县、跨地州、跨省市的长时间进行跟踪、守候,等待破案时机,这给我们警力本来就有限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难度,而且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经费等各种资源,特别对昆明这个毒品的集散地而言,更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第三、毒品犯罪取证、定罪难。在毒品犯罪案件侦破中,首先是多数毒品案件中没有特定的受害人,抓获人员多为共同犯罪,且手段较为隐秘,致使侦查员难于获取证人、证言;其次是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毒品交接时间短,交易后毒品容易转移藏匿,致使侦查员难于获取物证;再次是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数不直接接触毒品,现场无法获取痕迹证据;最后是毒品在运输过程及贩卖的交接过程中,经多种方法包装,毒品犯罪分子主观明知难认定。在这些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就会造成定罪难,让毒品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第四、毒品犯罪团伙头目难以受到法律的严惩,其犯罪网络无法一网打尽。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毒品犯罪的头目多在幕后或境外遥控指挥马仔,并单线联系。案件破获后,被抓人员多为马仔,难以抓获幕后老板,或者幕后老板被抓后,其不接触毒品,只有马仔一人指认,证据较为单一,幕后老板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毒品犯罪的侦破过程中,因毒品流动性强,大多情况只能打击其中的一个贩卖、运输环节,无法将整个毒品犯罪网络一网打尽、彻底摧毁。
第五、毒品犯罪中特殊群体人员增多,给禁毒民警执法带来风险,也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为了体现人性化,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犯罪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怀柔之心,低价雇佣一些孕妇、哺乳期妇女来进行运输毒品、交易毒品,当然也有一些孕妇、哺乳期妇女专门借怀孕、哺乳期间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逃避法律的打击,在缅甸籍、新疆籍、四川凉山籍妇女尤为突出。在侦办这些特殊人群中,往往因语言不通、调查取证时间短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就按其自报姓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就基本无法找到该人,有的出去后立即换个名字又继续实施毒品犯罪,这给禁毒民警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同时也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侦破毒品案件的特点及情报信息的作用
(一)侦破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以下区别。
首先,侦破方法不同。侦破普通刑事案件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有特定的受害人,经侦查发现犯罪证据,锁定嫌疑人实施抓捕。而毒品案件的侦破中,案件外没有特定的受害人(除强迫他人吸毒),且绝大部分案件在破案前就根据情报信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对嫌疑人进行跟踪、守候,等待最佳破案时机。所以侦破普通刑事案件一般是通过结果或现场逆向侦破,绝大部分毒品案件侦破主要是确定对象等待时机破案(除公开查缉外)。其次,侦破毒品案件后,可以深入开展侦查工作,打击上线或下线(如控制下交付等),扩大战果;再次,侦破毒品案件可以采用诱惑侦查,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特情贴靠、化妆侦查等手段对嫌疑对象开展侦查工作(如假买、假卖毒品);最后,毒品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选择公开破案、秘密破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破案方法,从而避免特情、侦查手段的暴露。
(二)情报信息在毒品案件侦破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著名军事家孙子曾阐述道:“不知敌之情者,不仁之至也,非人之将也,非主之佑也,非胜之主也”,又说:“知己知彼者,百战不殆”。可见,情报信息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昆明市的禁毒工作中,毒品案件侦破主要靠的是情报信息主导,各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毒品案件侦破工作,情报信息在毒品案件侦破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如果把参与侦破毒品案件的各部门比喻为一个人,那么各级领导是这个人躯干(衔接作用);案件指挥者是这个人的右脑(作出决定)和口(下达命令);技侦部门就是这个人的耳朵(听觉);外围侦查民警就是这个人的眼睛(视觉)和四肢(跟踪抓捕);情报信息研判部门就是这个人的鼻子(收集情报信息)和左脑(分析研判),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才能发挥出最大效能。在信息化的时代,公安部门也建立了“大情报系统”,其实该系统不仅可以用于追逃、治安防控,还可为侦破毒品案件服务。因为毒品犯罪份子向年轻化、团伙化、高智商化和信息化趋势发展,犯罪手法更具隐蔽性、流动性、多元性、职业性和对抗性,我们可以通过获取的情报信息的进行深度应用,获取更多的情报信息、更精确完整的嫌疑人信息,从而为我们的侦破工作节约警力、减小外围侦察员的暴露机率、提高侦查效率和破案率,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中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三、当前毒品案件侦查中情报信息应用现状与主要难点
(一)毒品案件侦查中情报信息大量依靠技侦部门;
因为毒品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毒品案件侦查的特殊性,在侦破过程中,大量案件都靠技侦部门对可疑对象的手机信息进行监控、研判、串并,从中发现涉毒的情报线索。这使禁毒工作中获取涉毒情报信息的内容较为单一、渠道相对狭小,从而导致涉毒案件线索匮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大宗毒品案件。例如我队侦破的重、特大毒品案件,几乎都是依靠技侦部门监控破获的。
(二)毒品案件侦办民警未能从抓获嫌疑人信息中获取新的情报信息;
其实,在毒品犯罪中,每个涉毒人员都有自己的涉毒圈子,其身边都隐藏有相关的吸毒、贩毒人员,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都能从中获取相关的情报信息。但现在毒品案件中,侦办民警在破获毒品案件后,大多侦查员只忙于收集案件的犯罪证据、不对涉案嫌疑人手机内的通讯录、可疑短信、可疑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研判和收集,特别容易被疏忽的是吸毒人员及零星贩毒人员,而往往这些人员背后隐藏有更多的涉毒情报信息。例如在抓捕到的吸毒人员及零星贩毒人员中,其手机短信中往往会存在买、卖毒品数量和价格的短信,而根据这些短信就可发现上、下家的手机号码,也就可以挖掘出新的情报线索,但这些情报线索往往被忽略,特别是基派出所办理的吸毒案件较为突出。
(三)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各部门未能密切配合,未将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研判;
在毒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多民警进行协同作战,但由于参与部门间未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侦查工作中的相关信息不能及时汇总,容易造成指挥者不能全面、精确的分析研判,致使侦查工作效率不高,甚至错过较好的破案时机或让主要头目成为漏网之鱼。例如在侦办案件中技侦部门和外围侦查员间未有效沟通、未能将嫌疑对象的通话内容及活动行为进行综合研判;侦查员未将嫌疑人驾驶车辆、接触人员、活动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侦查员未及时将现场观察到的人、车、地点信息进行网上比对、核查等。
(四)因权限受限,大量情报信息不能共享;
由于各省市、地区、各行业间均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信息资源被泄漏,均设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存在信息壁垒,致使大量的情报信息不能共享,无法快速获取。例如公安内网中,本地公安机关均无权法查询省外的公安信息平台,而那些跨行业、跨部门的情报信息,必须持介绍信、法律文书才能获取,而且还要等待较长时间,从而致使侦查工作错过最佳时机。
四、根据毒品犯罪的以上现状和毒品案件侦破的以上难点,通过深度运用情报信息(以人定物、以人定人、以物定人、以物定物),依托空控、人控、物控、财控、网控对毒品犯罪进行全方位监控,并精确打击。
(一)根据已有的情报信息进行深度运用,发现、挖掘详细而全面的信息,为破案效能提供最大化;
对于禁毒部门来讲,通过禁毒工作中、工作特情、情报部门等方面多少能获取一些初级的情报信息,我们应当通过各种途经将获取的初级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应用,发现和挖掘出毒品犯罪嫌疑人详细而全面的信息,为破案效能提供最大化。因为毒品犯罪分子也是人,也要过正常人的生活,不可能脱离社会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而是在正常的生活过程中从事毒品犯罪,所以在正常的生活过程中,会留下蛛丝马迹的社会信息。我们必须将初级情报信息和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信息结合起来深度应用,从而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要将初级情报信息与社会信息结合起来深度应用,首先应该在区县级禁毒部门设立专门的情报信息研判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严守保密纪律,能熟练运用各个信息平台,及时查询、发现嫌疑对象的真实省份及其在公安网上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车辆、技能、联系电话、暂住地址、旅店入住、违法犯罪、出入境、航班、活动轨迹、照片等各种相关信息,进而深度应用,可查询出同住人员、同航班人员、驾驶车辆、驾驶车辆人员等信息及其关联信息。其次是专门的情报信息研判人员要与辖区内住房、电信、银行、学校、医院、物流、水站、煤气站、租赁公司、电网公司、快递公司、自来水厂、广播电视局、办理会员的消费场所等非公安部门的高管人员建立合作关系,能快捷获取嫌疑对象在其领域中留下的电话号码、住址等相关信息;再次是要与外省、市建立好情报信息交流制度,能及时相互交流彼此需要的情报信息。
情报信息研判人员全面掌握这些技能之后,就可通过禁毒工作中、工作特情、情报部门等方面获取的初级情报信息进行比对、研判、运用,从初级线索中的嫌疑人(人)关联到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号码、车辆、住址等(物),也可关联到与嫌疑对象联系的相关人员(人);或者通过对初级情报信息中的号码、车辆、住址等(物),关联到与物相关的嫌疑人(人),也可关联到其车辆、住址、号码等(物),这也就是笔者所讲的“以人定物、以人定人、以物定人、以物定物”,而将确定的人、物相关信息分类提供给技侦部门、外围侦查民警、网监部门、银行部门进行监控,而将人、车同时通过预警平台进行布控,及时掌握其动态信息。
(二)对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毒品前科犯罪嫌疑人、吸毒人员信息、毒品重灾区人员信息进行情报信息深度运用,从中发现新的情报线索,并发现新毒品犯罪分子的电话号码,交给技侦部门监控(空控);
因为毒品犯罪具有团伙化、网络化的特点,毒品犯罪分子在犯罪前、犯罪时或犯罪后会与同伙同住、同行,且联系比较多。为此,首先我们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后,可根据其相关信息进行情报信息的深度应用,特别是对其使用手机上一些可疑人员的电话号码进行甄别和研判,发现其同伙的相关信息;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对有毒品犯罪前科的嫌疑人给予关注,查询其活动轨迹,对活动频繁、时常前往边境、毒品重灾区的人员进行梳理,对重点人员信息进行深度运用,发现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从涉毒人员(含吸毒人员)的预警信息中发现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员,并根据轨迹等相关信息进行深度运用,发现其使用的电话号码;同时还应该对与梳理出来的这些重点人员同行、同住的人员有选择性的进行研判,并将这些人员使用的手机号码提供给技侦部门进行监控,也就是所谓的空控。例如,2013年8月,我队在昆明北收费站开展公开查缉工作中,对一辆湖北牌照的车辆进行盘查时,发现车内的四名男子均为湖北省仙桃县人、使用手机均为老款诺基亚手机,且车内携带近百万现金,并对携带现金用途及目的地回答不一,因湖北省仙桃县贩毒人员较多,后民警以其携带大量现金为由将其四人的身份信息、手机信息进行登记,并车辆轨迹、人员轨迹进行查询,发现其驾驶车辆有到版纳、临沧的记录,通过上述研判确定其四人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经向领导汇报后及时将其四人的手机信息交给技侦部门监控,最终确认其四人就是贩毒团伙,该案现仍在侦查中,等待最佳时机破案。
(三)结合技侦部门监控到的情报信息,外围侦查员对嫌疑对象展开侦查过程中对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应用(人控)。
通过技侦部门对嫌疑对象所使用电话的监控后,能得到关于嫌疑对象较多的情报信息,外围侦查员在对嫌疑对象开展侦查工过程中,将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应用。首先是外围侦查员通过技侦监控信息中找到被监控的嫌疑对象;其次是通过对嫌疑对象的跟踪守候发现其车辆、居住地点、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再次是通过对嫌疑对象的跟踪、侦查发现与其接触的上家、下家或马仔等新嫌疑对象及相关信息;最后是将外围侦查员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查询、研判,查清其真实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技侦部门和指挥者,便于技侦部门研判和指挥者抉择,这也就是人控。例如我队2012年破获的王某贩毒团伙,因该犯罪团伙人员较多、组织严密、反侦查意识较强,经常更换通讯工具、居住地点,且通话中基本不讲具体地点,交易时人货分离,非常不利于技侦监控工作。为此,侦查员通过技术部门锁定其中一名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发现其交通工具、居住地点、接触人员,同时掌握其生活规律、交易地点等相关信息,摸清了涉案人员,最终准确判断其交易时机,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此案中侦查员的外围侦查对案件侦破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充分体现出人控的重要性。
(四)通过外围侦查员提供的信息,对嫌疑对象的交通工具、邮包、居住地点、生活习惯及活动场所进行监控(物控);
外围侦查员对嫌疑对象进行跟踪的侦查过程中,基本能发现嫌疑对象的交通工具、邮包、居住地点、生活习惯及活动场所,如果发现交通工具我们要立即查询和核实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使用人及联系电话;如果发现居住地址我们要查证其居住地点的同住人员、联系电话,还有查证居住地点所住人员是否还有其它住址;而掌握其生活习惯及活动场所后,侦查员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的发现嫌疑对象,在破案后能更好的审讯嫌疑对象,这也就是物控。例如:2013年9月我队破获的彭某贩卖毒品案,民警在邮检中发现一份从景洪寄往曲靖的邮包内有可疑毒品,随后进行扣押,并继续关注与该邮包收件人、发件人姓名、电话相同的邮包,在次日又发现与收件人姓名、电话相同的一个邮包,经检查又发现内有可疑毒品,最终通过控制下交付成功将嫌疑人彭某抓获,并查获毒品2000余克。又例如还可对辖区内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进行关注,对发现前往毒品重点地区的可以进行监控。
(五)通过对嫌疑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所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其大额资金动向进行监控(财控);
针对毒品犯罪中资金流动性强、流动量大的特点,我们可以通过对嫌疑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所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进行监控,掌握毒资的流向,发现同案嫌疑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通过资金数额推断出交易的毒品数量,掌握嫌疑对象的作案规律,同时也可防止毒资流失和便于罪证的收集,这就是财控。例如对所掌握嫌疑对象的银行存款进行关注,及时发现其作案意图;还有对涉毒前科人员在银行的存、取款进行监控,分析是否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等。
(六)通过公安内网的预警平台、卡口信息,对嫌疑对象及其使用车辆进行布控预警,从而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举动、轨迹进行监控(网控)。
根据毒品犯罪跨区域性强的特点,我们可以将从技侦、外围侦查等手段获取、掌握、摸排出嫌疑对象及其使用车辆进行布控预警,对其前往边境、毒品重灾区等地进行关注,并及时的根据其轨迹做出研判,确定其有犯罪行为时可以快速做出反应,找准抓捕时机;还可避免民警跟踪期间的暴露和警力浪费。特别是对专门利用怀孕、哺乳期进行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可以根据布控预警及时地对其进查处打击。这也就是文中所指的网控。例如:2013年5月我队接到举报称云南省一监生活区某号房间有人从事贩卖毒品,民警经过对该房间进行观察守候,发现房间内的一男一女嫌疑较大,其二人外出时驾驶一辆昆明牌照的轿车,经过对该车进行查询,车主与嫌疑对象不吻合,但在违章处理信息中发现违章驾驶员蒋某与嫌疑男子体貌特征吻合,同时发现该男子的联系电话,民警立即将电话号码交由技侦部门监控。经过对蒋某的住宿轨迹进行查询,发现之前与其同房住宿女子王某与嫌疑女子体貌特征吻合,民警又查看其二人驾驶车辆的行车轨迹及卡口照片,发现该车多为其二人驾驶,此时已确定其二人的真实身份及交通工具,民警对王某、蒋某及其驾驶车辆进行网上布控,同时在云南省一监生活区内守候,等待时机抓捕现行。但经过两天的守候,均未看到交易,技侦部门也未监控到其交易语音。不过通过对其车辆的布控,发现布控车辆经常凌晨至7点会出现在石闸立交、北京路延长线上,且隔一天出现一次。通过网上布控掌握了其作案规律,民警在凌晨对其住处进行跟踪守候,最终打掉该零星贩毒团伙,抓获嫌疑人王某、蒋某、谢某,同时抓获吸毒人员两名,破案后才知蒋某在交易毒品时使用另一部手机进行联系,故技侦部门未能掌握其交易语音。该案侦破中民警充分利用了人控、物控,快速确定嫌疑对象的真实身份,还通过网控掌握了嫌疑对象的作案规律,最终精确的打击了毒品犯罪,并节省了相应的警力。
综上所述,结合现在毒品犯罪呈团伙化、网络化、职业化、现代化、地域化、信息化发展趋势,针对毒品犯罪作案手段更具对抗性、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全球信息化的时代、在情报线索匮乏和警力欠缺的客观情形下,只有我们整合各种社会信息资源、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将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应用,掌握毒品犯罪分子全面而详细的信息,通过各公安部门的全方位监控及密切配合,才能精确而高效的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摧毁毒品犯罪团伙及网络、铲除毒瘤,净化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