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云南省命案提前介入的试点单位,通过近一年的实践,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的收集和固定证据,让程序公正落到实处,严防冤假错案,真正的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
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提前介入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杨某某与男友同居半年之后产生除掉其同居男友3岁多还不怎么会说话的儿子袁某某,就可以与同居男友再生一个“健康”孩子的想法。2015年3月16日19时40分许,杨某某外出遇到同居男友的儿子袁某某,觉得是个好机会。便在路边买了2根火腿肠给袁某某吃,在商店买了5-6瓶500ml的矿泉水,要了2个白色塑料袋来到盘龙江东边河岸玩耍,将分装成两袋的矿泉水的手提部位拴在袁某某两只手的手腕处,趁袁某某背对其玩耍时将袁某某推下盘龙江。当晚杨某某还与同居男友一起寻找袁某某并报警。之后发现尸体,民警通知辨认,杨某某独自前来辨认两次均说不是,直到她同居男友来辨认出是其儿子并表示对杨某某曾来辨认不知情,民警对其询问的情况下,杨某某才说出实情。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前后两次提前介入该案,及时听取案情介绍,掌握了案件进展情况和初步的侦查方向、取证方案后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引导侦查人员紧扣法律特征收集证据,克服在命案取证中会出现的瑕疵,规范取证程序。对于案件中新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对后期证据需要排除的矛盾点、需要完善的地方再次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经民警多方查证与工作,完善相关证据链,排除案件当中的矛盾点。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秉着不仅有嫌疑人有罪供述,还要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证实的原则,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保证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嫌疑人杨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西山区检察院张磊、和润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