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1996年二人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有一子。1997年初,原告单位实行房改售房,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并在申请表上列明被告的配偶身份,折算了被告的8年工龄。1997年12月,原、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原告在2001年以个人财产交纳了房改房的购房款,同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原告。之后,双方对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所购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同时认为,离婚时,被告表示过今后不享有房屋的任何权利,所以双方离婚时被告才未支付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抚养了小孩17年。被告则坚持认为房改售房时折算过自己的工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并未表示放弃房产权利。
该案诉到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2015年1月28日,在案件主办法官的督促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笔补偿款10000元,2015年3月30日,第二次付款时间届满,在法院的督促下,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二笔补偿款30000元,被告则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案结事了。
(西山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