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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专利纠纷—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7:58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地球是一颗有着悠久历史的璀璨星球,人类作为上天的宠儿,在这颗星球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人类发明了蒸汽火车、远洋轮船,变天堑为通途;人类发明了手机、飞机,拉近了人们的心理距离,遥远的地方也可以朝发夕至。这一切变化,这一切科技创新,都离不开人类智慧的创造。鼓励、引导人们科技创新,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是一个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我国法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对专利纠纷的管辖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规定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随着经济发展,专利纠纷增多,基层法院审判力量增强,最高法院2013年《修改专利纠纷案件的决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次《民诉法解释》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云南省无基层法院属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云南省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法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西山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