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民事,老百姓的大事。家长里短,赡养抚养;买卖赠与,侵权伤害;欠债还钱,租赁铺面……这些都是民事纠纷,这些纠纷包罗万象,随时随地地发生在人民的生产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现开辟《贾佳学法》栏目,与各位方家交流学习心得,以作引玉之用。
———重大涉外案件管辖
管辖,顾名思义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哪些案件应由哪些法院审理的问题,无管辖权的法院随意受理案件,是乱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是不作为。《民诉法解释》第一部分即对管辖问题进行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但何谓重大涉外案件未明确。《民诉法解释》第一条明确“重大涉外”判断标准有三: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三人或以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的规定相比,由“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改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
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诉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西山区法院贾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