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不论是反贪部门还是纪委都查处了大量贪污腐败违法、违纪案件,但腐败问题仍屡禁不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廉政文化对反腐倡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需要在反贪腐工作中构建廉政文化,进而避免在反贪腐工作中出现二次违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
关键词:贪污腐败;廉政文化;构建文化;
贪腐问题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自文明社会诞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各个社会阶段, 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行为。2003年12月9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签署,联合国更是确立了此日为“国际反腐败日”,以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在中国,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中所倡导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为政清廉、惩治贪污腐败。如包青天、海瑞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为官清廉,惩治贪腐,为民伸冤的反腐执行者。而太祖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对我们今天的反腐败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更是有着重大借鉴作用。当代,为更好地解决贪腐问题,我们不断探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希望能从通过文化这只无形的手,以一种无形而强有力的力量把人的行为拉入符合制度规范的轨道,从而形成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甚至是无意识的遵守。
一、贪腐在我国存在的原因
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不论是反贪部门还是纪委都查处了大量贪污腐败违法、违纪案件。但在查处过程中也深深感到反腐工作的繁重和形势的严峻,呈现出大案比例高、犯罪金额大幅攀升、犯罪类型和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职务犯罪也出现了由单纯挥霍型向挥霍投资型、冒险作案向隐蔽作案、个人犯罪向家族式犯罪等方向的转变,查处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
1.人性趋向,社会风气使然。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优化和改善自身生存条件,不断地趋利避害,不断地实现满足与需要。此时,当掌握权力的人追求一己之利,把自身利益最大化,把公权力运用在私权之上,那么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腐败”。在整个中国社会中这样的腐败到底有多普遍?从古代的和珅、赵高、秦桧到现在的陈希同、文强、刘志军数不胜数。这些有名之人大部分以贪污数额巨大、影响重大著称。但除了以上社会一致认同的严重贪腐行为外,大众的社会中也处处存在着“贪腐”行为,只不过这些大部分的行为因为数额小、危害性小,而不被法律认为是犯罪,有时甚至被国人认同为中国长期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
例如,“礼尚往来”使请客送礼成为人际交往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成为“私相授受”扩大化发展的一个最好借口;又如“之恩不报非君子”让原本就人情社会的中国更是裹上了浓浓的“互惠互利”色彩,导致报恩心里和施人恩惠期望得到回报心里非常普遍。在有意无意中,人们往往把这些道德和风俗习惯带入了我们公共生活中去。此外,还有很多人也早已习惯了从单位、从集体中把公共物品拿回家,小到一支笔、一本信笺或是一把椅子。因为东西太小、权力范围有限,所以很多人只有把手伸向触手可及的地方。从法律上说这些小打小闹确实构不成犯罪,但到底是不是“贪腐”呢?这值得我们深深地思考。笔者认为,这些行为从主观、犯罪数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上不一定都能达到犯罪构成,但其最初的行为动机已经体现出了对“贪腐”的认识,是明确的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所以常有人说:不是我不想贪,而是我没有贪的权力。正如此是,按照传统的文化准则和风俗习惯行事,很多时候是被认为合情合理的、有人情味的;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则被指责为忘恩负义,很难在社会中立足。于是,我们身边很多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贪腐”行为就这样在社会大潮的掩护下大胆进行。
2.监督机制缺乏整体性。现阶段,我国对公职人员及其行使公权力的监督体系与制度不能说没有,也不能说单一,如党内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近年来更是相继出台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官员不廉洁的现象。但在现实中这些监督还是对一些人起不了什么作用,或者说是腐败分子钻了体制不严密和监督不到位的空子。普遍存在“对下级制约多,对同级监督少;形式监督多,实质制约少;对个人制约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的情况。
3.生产力发展,廉政文化缺失。反腐大潮中我们发现,多数涉案贪官曾经也是为党和人民事业冲锋陷阵的“英雄”人物。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不断改善,不免让人们眼花缭乱。面对外来思想、金钱和权力的冲击,很多曾经经历艰苦奋斗的干部逐渐淡化了艰苦奋斗的作风,摒弃了勤奋上进的精神,淡忘了原本淳朴的理想信念,扭曲了人生观、权力观,盲目追求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从而让腐败毒苗有机可乘,导致自身思想道德防线失守。加上整个大环境还未形成一种廉政的监督与自我监督,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地分解和制约,“家长制”的权力结构凸显,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身上。结果是有“监督”,但其力度和有效性值得商榷。
二、反贪腐中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廉政文化指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从政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的一种文化。(1)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1.廉政文化有利于构建核心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它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实施起来主要靠人的自觉性。良好的文化氛围对人的发展有积极作用,不良的文化氛围则相反。而我国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能有效的提高官员的廉政水平,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平,帮助其树立“权为民所系”的权力观,从而有效推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此外,廉政文化建设也是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文化的视角认识腐败现象,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从而进一步防止人的行为受其腐败思想观念支配。
2.廉政文化能有效遏制腐败文化。廉政文化与腐败文化是相对而言的,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具有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约束功能、教育功能、监督功能、预防功能和熏陶功能,因此具有重要的治本功能。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曾指出,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御腐朽文化”。(2)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一直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期”。江泽民同志也痛心地指出:“党风主流是好的,但腐败现象是严重的。”(3)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战略和工作部署,我们从单纯强调惩治的重要性,逐渐转变为重视预防战略,在各行业、各部门中逐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让我们更好地认同、支持廉洁从政的基本态度和行为方式,把廉洁从政的观念贯穿于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全过程,落实到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3.廉政文化是反腐战略的支柱。我国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如星星之火燎原之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没有廉政文化的坚强支持。因此,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战略的一个独立支柱。如果没有廉政文化做基础,那么许多现有的腐败行为就会被大家看作是“正常”现象,反腐倡廉就很难被领导干部和广大社会成员认同,相关制度和监督举措也就无法落到实处;如果没有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那么也就很难有一种良好的文化形态来激浊扬清、抑恶扬善、移风易俗,一些“腐败文化”就会成为一种得到认可的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进而使贪腐现象愈演愈烈。
因此,廉政文化建设能更好地保障反贪腐,让反腐的工作更为平坦,有效遏制权力和金钱的干扰,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运行于阳光之下。
三、在反贪腐工作中构建廉政文化。
历史告诉我们,人的崇高理想与信念从来就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自对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这种认识是需要长期的学习才能获得并得以丰满。面对改革发展而不断滋生的腐败现象和琳琅满目的诱惑、说情,使得反贪腐工作处在风头浪尖。因此在反贪腐工作中构建廉政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让从事反贪腐事业的人形成一种廉政文化,才能让从事这项事业的人更好地投入工作,进而让廉政文化得到发散扩大。
首要,要在反贪腐工作中突出道德教育与理论学习。在当前各种文化思潮不断交锋、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各种思想不断冲击,开展廉政教育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蚀,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时刻鞭策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正确处理好工作内8小时与工作外8小时的关系,在生活上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在工作上做到恪尽职守、公而忘私,正确体现人的社会价值,铭记“取一文则自身不值一文”的道理,自律、自省。特别作为反贪腐第一线的人来说,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更为艰巨且需要的长期坚持,只有长期不间断的廉政学习,才能保持正确的思想观念,坚守正确的价值理念。(4)这样,才能正确看待名誉、职位、报酬与个人利益,更好地端正思想态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持平衡的心态,解决“不想贪”的问题。
其次,要建立相对独立、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国内外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地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使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并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职能,有效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如相关学者提出把反贪部门设置为一个独立监督机构,又如廉政公署的成立。这样对权力运行、制度执行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使贪污腐败行为真正成为不可碰触的“高压线”。
再次,要强化内部监督和联合监督。我们要对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制约,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改变“家长制”的权力结构,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进一步明确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同时,不同执法部门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在部门职能发生交叉与冲突时,做好案件协作机制与线索移送工作,避免因程序性违法再次造成二次腐败性问题。
此外,要突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与教育。邓小平在提到如何处理干部腐败案件时指出,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再次明确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遵循以上原则,我们要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严而不厉”,避免“厉而不严”。即严密法网,从夸大刑罚的威慑力转变为突出刑罚的警示教育作用,让人们知道小额贪腐也是“犯罪”,从而逐渐形成一种文化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西山区检察院黄妙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