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诉调中心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5万元保证金以及一套房屋作担保。承办法官到市房管局查封担保财产时,被告知原告提交的房产证系假证,上述担保房屋也未登记在原告名下。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原告本人到法院处理此事。经询问,原告解释称当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买二套房,所以将房产证交给房产中介进行隐名处理,房产中介返还房产证时原告没注意看,之后就一直没有动过房产证,是中介这边出了问题。在向院领导汇报了该案之后,院领导认为原告的辩解不能采信,原告提供虚假担保财产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原告的责任。基于原告认错态度良好,并另行提交了其他担保财产,法院最终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20000元。
(西山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