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我(笔者)为确保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合法的翻译权及驻华使领馆保护权,拟对韩国籍被告人白某某作一份笔录。当书记员电话通知我可以做笔录后,我快步走入诉讼接待室,只见一中年男子看到我后,立刻起立,向我鞠躬(明显感到在韩剧中见过的情节),旁边坐一年轻女子。鞠躬后,中年男子向我问好。此时我有点不知所措,但我明白这位中年男子就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韩国籍被告人白某某。我请白某某坐下后,向书记员询问白某某是否能听懂中文以及旁边的年轻女子是谁,得知其能听懂中文,旁边的女子是其助理后,我用中文告知白某某:我是本案主审法官的身份后,白某某再一次起立,并立正后,向我再一次鞠躬。我第一次见到这种情况,不知道是本能还是激动,我也站起来,向被告人点头示意,然后请其坐下。当作完笔录后,我因其它工作准备离开,此时白某某再次起立鞠躬后,向我道谢,当他准备和我握手时,他好像想到什么又把手缩回去了。2015年2月12日,在我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当我和陪审员走进法庭时,被告人白某某也同时起立向我们鞠躬。庭审中,由于被告人不要求本院为其指派翻译人员,庭审中,审判员重申如果白某某有听不懂的法律术语,法庭只用中文为其解答。庭审中,被告人白某某在合议庭对其核对身份,讯问问题时,多次起立回答问题,但听不懂审判员请其坐下的口头指令,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在庭审中使用我国语言,审判员只好用手势示意其坐下。辩论中及最后陈述中,被告人白某某也多次承认自己知道错了,接受法律的惩罚。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白某某再次起立向公诉人、审判员鞠躬并道谢。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已于2015年2月17日宣判。白某某多次向审判员询问自己在缓刑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审判员鞠躬,道谢。
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案情较简单,但韩国籍被告人白某某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给主办法官及案件参加人员的触动不小。首先,韩国人的礼貌是众所周知的,但白某某对法律以及法官的尊重,让主办人有一种悠然而生的骄傲。想一下自己看得不多的韩剧中,就没有以法官为主题的韩剧,多以检察官为主题,可想而知,在韩国,法官的“神圣”形象是不能任意捏造和歪曲的。其次,在韩国民众中存有对法律的信仰,其基础制度相对较完善。韩国系不必须将审理情况通知驻华使领馆的国家,本案白某某也坚持不将其在我国案件审理情况通知该国使领馆,也未上诉,其希望早日拿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护照回国过年并看病,但在我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后才能经批准后回国,其表示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其对法律的敬畏以及对法官的信任是能体会得到的;再次,被告人白某某对法庭尊重,合议庭也对他的权利予以了保护,在案件事实中也确认了公诉机关不认可的其自首的情节。也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并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其缓刑。我意识到只有通过对被告人公平、有效的审判才能得到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
司法改革,将赋予法官完全独立的审判权。在刑事案件中将以法庭庭审为中心,倒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阶段,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取证程序,依法取证,提升、侦查、办案能力。此项改革目标无疑是对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的尊重,同时也增加了法官肩上的担子,但如果能使人民对法律有更多的认同,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我们将在改革的大潮中,勇于扛起这一重担。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