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日,朱某及家人到西山公园景区郊游,携带了2013年10月26日在云南盛都昌南百货处购买的1.5升花生牛奶准备饮用时发生爆炸,致朱某右眼球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经协商未果,朱某将该花生牛奶的生产商、经销商告进法院,请求赔偿。
由于本案中朱某购买饮料的云南盛都昌南百货已搬离,因此必须公告送达,但这样一来就会耽误原告获得赔偿的时间,因此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协商,经过多次的和经销商和省外的生产商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在2015年1月20日到法院来调解。
调解中经销商称该饮料不属于他们供应的,而是从四川销售的,他们不存在过错,但是鉴于朱某的受伤是事实,因此愿意就该意外事件补偿原告22万元,包括之前垫付的2万元。该案最终经协商达成调解并当庭执行全部20万元款项,案结事了。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