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的夜晚,一名罗姓的男子,死在了昆明市某国税局的宿舍内。罗姓男子意外的死亡后,其妻子将该国税局和承包食堂的达某告进了法院。
2015年1月28日,本院金碧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国税局已经将食堂全部承包给达某,且罗姓男子的死亡系心肌梗塞,与本案的被告国税局和达某没有直接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经过李法官耐心的劝说,原告的情绪渐渐的得到了平复,撤回了对国税局的起诉,而被告达某也愿意就本次非因公死亡事故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并由自己承担诉讼费。
考虑到原告的生活困难问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费进行了减免,减免后剩余的1000元,由被告达某承担,本案圆满的结案。
虽然这20000元,挽回不了亲人对死者的哀伤,但是这20000元体现出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善良。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