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起诉工作的新要求,转变工作模式,增强审查起诉的主动性,确保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一、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诉工作机制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协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经科室讨论报检委会讨论决定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我院公诉部门与民行部门经过协调,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如何移送案件线索,两部门承办人应如何对接,民行部门介入调解后结果反馈,两部门应如何加强协作宣传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部署并形成机制。现该机制运行良好。
二、研究提出强化冤假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1、探索简易程序集中审理模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要求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实现公诉职能的同时,履行庭审监督职责。我院在经过认真调研基础上与西山区人民法院共同制订了《关于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公诉、集中审理的实施规则》。我科在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公诉、集中审理的实施规则》展开工作,高效、快捷、有序地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双赢。今年我科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100%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为此,我科与西山法院探索出“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公诉、集中审理”即“集中打包审理”模式,我科6件简易程序案件集中打包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审理,由一名公诉人出庭,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评议案件,高效快捷办理简易案件,此举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受到“两员”的高度赞赏。
当然,“集中审理”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集中处理的案件,很多情况下是几个承办人的案件“集中”在一起,由其中某一位承办人出庭公诉,这就要求公诉人对他人的案件非常熟悉;往往每个承办人案件办理效率不一样,如果“集中”处理可能导致有的案件需要“等待”同伴。我科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2、加强未检工作,探索未检工作机制
我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尤为重视。我科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采取未成年人案件单独分案,由副科长龙蕊带领两名干警组成未检小组,主要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起诉,集中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及时将案件未成年人的情况收集整理,对其进行讯问的同时进行心理教育、沟通,同时,对于在读书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会与学校联系,取得学校的配合工作。
截止2014年11月25日,我科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3件138人。截止本月25日未成年案件审结提起公诉95件135人(其中11月受案23件37人,提起公诉28件37人),移送他院8件8人(11月1件1人),均系毒品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起诉0件4人;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8件10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5件6人。其余案件尚在审查中。
(1)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严格依法查处暴力性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处理可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全面贯彻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对于我院所承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前,对于取保候审嫌疑人的讯问严格遵守监护人到场的办案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交的案卷严格监督成年人当场监督讯问过程的办案程序。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能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保证办案效率,我院分情形处理:
对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的由其监护人当场;
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我院积极探索了相应的人性化以及科学化的合适成年人当场的机制:对于其法定代理人在昆明本市或能通知参与讯问的,优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当场,一方面稳定嫌疑人及其家属情绪,另一方面对双方进行相应法制教育,提高嫌疑人家属对于家庭教育意识;对于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不能及时当场的,通知其辩护人当场,利于全面了解案情,听取意见;通过两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于案件的参与,弥补上述两项人员均不能到场的制度缺陷。
(3)亲情会见制度的有效实施
截止11月25日,我院办理的案件已完成对52人的亲情会见,即在提讯时尽量通知其家属到场,在完成讯问的同时,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亲情交流时间,让交流的深入及亲人的关怀及时挽救未成年人,从心理上弥补关爱的缺失,也利于案件的顺利审查。
(4)背景调查制度及帮教程序的全面创新
迄今为止,我院共完成了138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背景调查。今年以来的所有未成人犯罪案件,均要求全部制作犯罪背景调查报告,在讯问、调查的同时,承办人必须完成帮教工作。为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我院吸收了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以及聘请的特约检察员参与了该项诉讼程序。对于我院“法律诊所”项目的建立实施,我院已经积累了多年的工作经验,目前重点放在如何能让该项制度稳定、全面、多方位发展方面,同时协调好案件保密工作以及项目的顺利进行之间的矛盾,让在读法律专业学生能走近司法、提升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法律思维,同时让他们用自己的热情以及正面能量感染未成年触发少年,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正面引导回归社会。
其次,我院近年来聘请了包括儿童医院医生、在校老师、社会成功人士担任我院的特约检察员,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我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帮教以及犯罪背景调查工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来分析触法少年的犯罪成因,并通过心理疾病疏导、专业化教育来帮助他们认识自身的优点、犯罪的危害,更能从嫌疑人的角度来分析案件,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关怀。
(5)及时指定辩护人依法保障未成年嫌疑人诉讼权益
我院目前,已经和相对应的法律援助中心对接成功,对于所有未成人犯罪案件,在嫌疑人未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及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对接,要求指定相应的辩护人,目前运行良好,都能在一天内及时完成指定辩护人工作。目前已经依法对91人指定了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6)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推进性的实施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未检工作的全新制度,如何能在保证顺利执法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是目前工作的重要目标。我院今年以来,选择性的对于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充分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后,依法作出了8件10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此项制度要综合考虑触法未成年人的可挽救性、可监管性以及可跟踪回访可能,我院的适用人群集中为在校学生、在本地区具备固定住所、有监护人监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目前效果良好,在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后,我院对于5件6人还邀请了“两员”参与了被附条件不诉人的帮教工作,并将延续进行定期回访工作。
(7)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
我院经上半年的探索后,为能贯彻刑诉法及上级各部门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未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制度,从侦查阶段即分案移送,但要求一并移交我院案管中心并将同一起案件分由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人员一并办理,并一并移交人民法院,在保证了未成年人隐私的同时避免分开起诉导致的诉讼资源重复和浪费。
(8)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建立《涉罪未成年案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回访调查工作实施细则》,延伸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对向的后期帮教。此项工作机制正在成形中,待检委会讨论通过以落实今后工作。
(西山区检察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