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春城晚报》等报纸已整版刊登了西山区法院法官利用微信、电子邮件、QQ聊天等电子证据判案的案例。
(西山区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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