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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争议 法院一朝调解
发布时间:2015-02-04 17:40:03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近期,在西山区法院民一庭主办法官的调解下,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并在法官督促下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首笔房屋补偿款的支付义务。

  原告安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1996年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有一子。1997年初,原告单位实行房改售房,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并在申请表上列明被告的配偶身份,折算了被告的8年工龄。1997年12月,原、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01年,原告个人交纳了房改房的购房款,同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原告。之后,双方对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所购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同时认为,离婚时,被告表示过今后不享有房屋的任何权利,所以双方离婚时被告才未支付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抚养了小孩17年。被告则坚持认为房改售房时折算过自己的工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并未表示过对房产权利放弃。

  案件受理后,主办人通过接触当事人,发现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故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2015年1月2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并约定首笔补偿款在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2015年1月28日,在案件主办法官的督促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笔补偿款10000元。

  (西山区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