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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共同犯罪突出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01-30 14:38:09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西山长安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未成年人参加共同犯罪的现象也愈发明显。据统计,2013 年至2014 年上半年,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54 件157 人,其中有74%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参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共同犯罪的突出,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发展,也给社会、家庭带来诸多安定因素和隐患,应引起更多重视。

  一、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在受理的157 名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占80% ;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毒品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嫌疑人占18%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明主权利犯罪的嫌疑人占8% ;其他犯罪类型占到了4%。

  (2)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层次相对较低。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占97%,当中有92% 系无业的社会闲散人员。这些未成年人从学校辍学或初中毕业后流入社会,因找不到工作就互相纠合形成团伙,实施共同犯罪。

  (3)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居多。在受理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外来人员占到了89%。昆明作为云南省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相对领先地位,大量的外地籍未成年人随父母或随老乡到昆打工,但他们谋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加之跟随一些有劣迹的老乡玩耍,经过传帮带,往往会成为犯罪团伙成员。

  16 岁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学习成绩不好,遂辍学随父母从昭通镇雄到昆明打工,期间遇上同在昆明打工的表哥刘某及其同伴,多次尝过表哥及其同伴盗窃电动车变卖获取物质享受的甜头后,自己也参与其中,所获得的财物用于吃喝玩乐,最终,王某也因涉嫌盗窃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4)团伙成员稳定性增强、多次作案现象普遍。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在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后,出于犯罪后强大的心理压力和安全感需要,容易对他人形成依赖心理,由被动犯罪转化为主动犯罪,久而久之就会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尝到了甜头之后就刹不住车,连续地、多次地作案就时常发生,尤其是在盗窃案、抢劫等侵财案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有的连续作案三次以上,有未成年共同犯罪突出应引起重视的多达七、八次甚至更多。

  由魏某、罗某、蔡某3 名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中,犯罪嫌疑人或3 人或2 人组合,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期间,先后多次在昆明市西山区植物药业公司单车棚、马街摩尔城保安办公室、羲辉时代工地宿舍和办公室、草海项目部生活区、海源庄中铁建工工地生活区宿舍和办公室等多地盗窃自行车、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现金等财物,涉案金额达3 万余元。魏某在被抓获后还供述自己与蔡某前后二十多次对昆明市西山区车家壁附近高速公路沿线的电缆线、通信线、钢管、路灯及亮化工程铜芯线等实施过盗窃。类似这些犯罪团伙连续作案、多次作案,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逐渐增多。以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通常以2 人组成的一般共同犯罪和3-5 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为主,但近年来,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已逐渐增多。以西山区检察院2013 年至2014 年上半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来看,参与人在 6 人及以上的占到了总人数的45%。在西山区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涉案人数高达几十人的团伙作案案件,这些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

  (6)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叉,预谋犯罪明显。在我科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90%以上均系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叉,他们共同犯罪目标明确,不仅策划周密,甚至还有严密的管理、组织系统。特别是在以抢劫、抢夺、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类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互相配合,共同达到犯罪目的。以施某为首的,30 余名由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聋哑人犯罪团伙就是典型。该团伙分为五个等级,结构严密,分工细致,任务明确,有人专门负责管理、有人负责记账收款、有人负责传授盗窃技巧方法和反公安侦查反审讯技巧经验、有人专门实施扒窃(每人每天完成扒窃500-1000不等的任务)在昆明、大理、丽江、楚雄等地公交车上大肆实施扒窃,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社会治安造成了较大的威胁。司法机关经过周密部署、缜密侦查才打掉这一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落网之后公交车上扒窃行为明显减少。

  (7)暴力性倾向严重。当前暴力影视作品泛滥,未成年人自身辨别是非能力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而模仿犯罪,在团伙作案时,出于炫耀自己“胆量大”的虚荣心,又有人数优势来相互壮胆,所以不计后果,对被害人没有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甚至危害被害人的生命。

  李某、王某、毕某均系我市经贸外事学院学生,2014 年3 月28 日,李某与王某因为孙某而争风吃醋发生口角,之后二人各自邀约10 余名该校学生在学校门口进行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打斗,李某用毕某提供的跳刀将对方的钱某及杨某刺伤,致使钱某轻伤,杨某重伤,李某自身也在打斗过程中受到轻伤。审查后,虽系未成年人,但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三名犯罪嫌疑人终因涉嫌相应的犯罪被批捕。

  二、未成年共同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多人作案更容易实现犯罪目的。对于未成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以结伙方式作案可以互相壮胆,相互协作,使得犯罪更容易得逞,犯罪成功率高,这与单独作案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人员交叉,互相传授犯罪经验,给司法机关查处带来难度。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先有被处罚前科而后又参与作案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已经是“二进宫”、“三进宫”,这些人在被释放之后,要么与服刑经历相同“狱友”厮混在一起,互相交流犯罪经验后再次作案,要么以“过来人”或“老大哥”的身份带领或引诱涉事未深的未成年参与犯罪,反复感染,且此时实施的犯罪更趋于老练,动机不再简单,往往出现有目的的犯罪,在作案前事先预谋,作案中分工配合,作案后具有更强的反侦查能力,给司法机关查处带来不少难度。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社会带来巨大压力。未成年人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也给自己的家庭和父母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未成年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整个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那是显而易见的。从社会方面来说,未成人作为被监督学习和行为被监管的弱势群体,其犯罪不仅关系到自身生命、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更直接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置不当很容易导致其继续犯罪,并有可能成为惯犯、累犯的后备队伍,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不安定因素和隐患。

  三、审查批捕阶段处理未成年共同犯罪存在的疑难

  一是如何准确把握宽与严并重。对于未成年犯罪,应该慎用逮捕措施,这是司法实践中大家都普遍遵守的原则,而如何准确把握“审捕”、真正做到宽与严并重却并非易事。如西山区检察院受理的李某、李某某、张某、柳某、赵某5 人抢劫案,经审查5 名犯罪嫌疑人均参与预谋抢劫,有人上前要钱、有人继续跟着被害人着手抢劫,每个人的行为都属于整个犯罪过程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故5 人皆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而本案赵某系在校学生,在考虑其以后学业发展和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抓获同案、认罪态度较好的因素,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案李某、李某某、张某、柳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因4 人在昆明皆无固定住处、亦无父母或其他成年亲属可以提供在昆明的合适监管条件,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只能对4 人作出批捕决定。上述案例说明,在一个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当中,虽然都构成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基本一致,但是由于监护帮教条件的不同,他们所面临的处理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对于审查批捕阶段来说,如何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障诉讼进行中求得平衡相对不易。

  二是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疑难。刑法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前未成年犯罪低龄化、暴力倾向明显,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行为手段较为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和阴影,但是却难以归罪于上述几类犯罪中。如卢某、杨某、杜某、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几名嫌疑人以出气、报复为目的对14 岁的被害人实施长时间殴打、辱骂、揪头发、让下跪、用水淋、脱衣服再殴打、并用手机将整个过程进行拍摄,且边拍摄边对其进行取笑,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不敢外出上学。而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仅能证实杨某殴打后抢走被害人钱财,其余3 名对于取财的事实不清,该3 名嫌疑人不能被定为犯抢劫罪。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恶劣,但由于不满16 周岁,所以其行为并不能入罪,这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被害人,特别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四、对于未成年共同犯罪的相关建议

  当前,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突出,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采取预防和打击并重、多部门齐抓共管才可有效遏制。

  一是要发挥家庭预防作用。大多未成年人最终走向犯罪道路与家庭对其的管教和监护不力有重大关系,父母为谋生,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工作、赚钱,无暇给予更多的管理,或只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而未顾及其心理需要,没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行正确引导,致使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凸显的现状,父母一方面要针对孩子不同的个性、智力等因素,因人而异加强对孩子的管理,特别是在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发展变化期,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避免因心理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父母也要以身作则,营造充满温馨、友爱的亲情家庭,父母之间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做子女的良师益友,为孩子树立榜样,同时远离“黄赌毒”,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发挥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要发挥学校教育作用。学校时青少年接受系统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防线。当前,在校学生犯罪虽然不多,但是从学校产生“问题少年”却不少,不少学生在上学时,因为成绩不好,被认为是差生,一般不被同学和老师认可,也很少得到老师的鼓励和关怀,甚至被学校劝退或除名,这些学生以失败者的心态步入社会,对社会、对他人容易产生敌意,很容易被犯罪团伙拉下水走上犯罪的道路。一方面,学校应更多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不以单纯考试成绩论英雄,防止“差生”过早流入社会。学校应加强与家长联系,及时让父母了解学生在学校期间及课余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另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法制及思想品德课从“陪衬课”走向“主课”,通过思想和科学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相结合,使未成年学生获得科学的文化知识、公民责任感、社会技能、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净化不良文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当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的增多,外在社会环境是重要的诱因,特别是与不良文化诱导有直接关系。未成年人不仅容易模仿黄色传媒和暴力影视中的情节,也容易受到暴力文化、色情文化的长期影响,所以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以减少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负面感染。

  四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双重职能。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其特殊性,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目的在于挽救而绝不是放纵。在司法工作中仍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刑事政策,更多地体现教育、保护和宽容,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一方面,要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引诱未成年犯罪的教唆犯和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特别是对那些在共同犯罪中策划、组织等主要作用且主观恶性较大的人,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打击,针对部分人身危害性较大、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应适当予以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责任所在。对于审查逮捕阶段来说,仍是要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捕慎捕”,将“慎”字贯穿于审查批捕的各个环节,坚持每案必讯、严格审卷、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慎用逮捕措施。同时积极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适时开展社会背景调查,进学校举办法制讲座,运用身边案例,以案释法,长鸣警钟,通过多种途径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而未成年人犯罪是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就成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收到效果。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