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犯罪嫌疑人高俊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犯罪嫌疑人张强、王记春等四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燕燕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等案,这批案件均已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均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了刑事责任,“伪基站”违法犯罪流动在昆明市活动的猖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这一批案件均有一个共有的特点,即各个被告人均是为推广业务,出资在网上向不法分子购卖伪机站一套(该设备包括电源、主机、电脑、天线、工模手机组成)。然后利用购买来的“伪基站”,使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移动手机用户被强制连接到“伪基站”,从而向用户推送宣传广告短信,致使正常通信线路被截断,用户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造成数万用户通信中断,严重影响了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我国《刑法》已将此类问题列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范围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有三点: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本罪的“破坏”,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指“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伪基站”以非法占用电信频率的方式,对正常使用中的基站进行功能性破坏,造成用户通信中断,严重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根据工信部《关于“11・23”伪基站专案问题的复函》(工信厅政函【2013】189号)的意见,“通信基站与手机客户端的无线联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通信线路”。因此,使用伪基站性质上属于“截断通信线路”。满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行为特征。
三、本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近年来,手机普及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同时,也为“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客观条件。不法分子往往选取人群密集地区,强行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赌博等信息,窃取群众手机卡信息,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每年通过“伪基站”发送的各类不法短信近千亿条,如此巨大的数字,对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干扰和危害之大可想而知。“伪基站”还将群众手机阻断链接公用电信网络,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公共通讯秩序,让社会正常信息交流传递深受其害,同时催生大量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危及社会稳定。
在这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述被告人均称不知道这类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从这方面也显现出对这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法律除了要担当事后的惩治的作用外,也应在平时的生活中加强对公民法律的宣传、普法教育,在事前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
(区检察院张丽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