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被告赵某大学毕业分配到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原下属的昆明市计算机应用中心工作,原告基于解决员工基本居住问题,将诉争的房屋分给被告居住使用。后昆明市计算机应用中心于2002年申请并于2003年改制为企业,更名为云南依奈特科技有限公司,至此该公司不再隶属于原告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而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也不再属于原告的员工,但被告一直居住使用位于昆明市华昌路的房屋一套,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返还诉争房屋。
2014年11月4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向西山区法院起诉被告返还诉争房屋,金碧法庭于2014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庭质证,证据显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而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和原告还有劳动关系,同时被告在使用诉争房屋过程中亦未交纳过房屋租金及使用费。由于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法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最终取得了诉争房屋。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