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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促进专家出庭
发布时间:2014-11-22 15:28:50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了最新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在2013年以前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针对云南省医学会和昆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专家是不出庭的,因此,若当事人对上述鉴定书有异议,通常省市医学会会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民三庭与省市医学会进行了沟通,省市医学会均表示会安排鉴定专家出庭作证。为此,民三庭在2014年第四季度分别两次邀请了云南省医学会和昆明市医学会的相关专家出庭。

  庭审中,鉴定专家针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让双方当事人和审判员充分了解鉴定结论的依据,也为审判人员对于案情及判决的把握更充分,让判决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庭审后,双方当事人纷纷表示专家的出庭作证,深入的分析了鉴定结论,解释了他们不知道的医学含义,一针见血的指明了关键点的所在,让他们得到了充分的信服。同时,云南省医学会和昆明市医学会的专家也对西山区人民法院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们表示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很细致、全面,体现了法官较强的专业素养和法律功底。此外,由于专家也是各大医院的现任医生,因此专家还表示通过参与庭审,让他们也意识到在今后的医疗工作中应当更加严谨、负责。

  专家证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据形式,体现了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价值,符合现代诉讼结构要求,有利于法庭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也保证了当事人双方的询问权、异议权,真正体现了司法公开和效率!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