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行政庭于西山法院第2号法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昆明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某局税务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二案。因原告不申请两件案件合并审理,故西山法院组成同一合议庭分别对两件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从中午1点半开始,下午5点结束。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出了诉辩主张。原告认为,被告依据昆明中院的未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向云南某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销售钢材3516.709吨,实现销售收入17946842.25元。原告于2010年4月至7月就实现了销售收入,从而认定原告有偷税故意及偷税行为错误。此后,被告发函到昆明中院,请该院协助将其冻结的应发还原告的执行款予以扣划至被告账户归入国库。被告先后于2014年5月26日、6月17日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原告以被告作出上述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为依法应予撤销。被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该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因此案系近年来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税务行政纠纷案件,被告行政机关尤为重视,组织该局40余名执法人员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