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民一庭接到了从大理专程赶来的当事人汤汉军送来的锦旗,以表达对张杨法官秉公执法的感谢之情。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里了2014西法民初字第2499号、2500号原告汤汉军诉被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份两案。两案的原告汤汉军于2007年5月从案外人手中转得位于大商汇E区10栋014-017号铺面4间,2013年6月底,被告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对原告租赁的商铺进行了强拆,原告只好搬离商铺,在搬场的过程中原告支付了3万元的人工费及车费。因被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强拆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原告多次与其交涉不成后诉至法院。另在原告汤汉军使用租赁商铺期间,被告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分三次收取了原告推广费3822.48元,后又强行收取了原告合同变更费3131.4元,以及高达186865.28元的商业服务费,而上述收费没有依据,被告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任何相应服务,现租赁商铺已被强拆,因此原告亦诉至法院要求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在上述款项。承办法官张杨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两被告为反驳原告汤汉军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近两箱的证据材料,仅证据清单便有31页,针对案件复杂、证据繁杂的情况,在庭前质证和之后两次庭审过程中,张杨法官主动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调解,在她反复耐心的疏导和与双方沟通下,原告汤汉军与被告云南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终于达成和解意见,由二被告退还原告汤汉军10万元人民币,汤汉军则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在张杨法官的见证下,二被告当庭向原告汤汉军退还了人民币10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圆满解决。而原告汤汉军亦被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耐性、细致、亲切的工作态度打动,在案件撤诉两周后专程从大理驱车至法院向张杨法官送上承载其感激之情的锦旗。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