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行政庭审理的原告吴晓红、李洪、李立晴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官渡区住建局)及第三人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经本院协调,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吴晓红、李洪、李立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后,本院予以准许。
近年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始终位居区法院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前列,该类案件所占比率亦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达到了32%。此外,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往往涉及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吴晓红、李洪、李立晴诉官渡区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亦是如此,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经审查后,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其后,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经本院及昆明中院审理后,二审改判由昆明市国信公证处赔偿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0元。因本案民事诉讼已审结,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2014年4月8日,本院裁定本案恢复诉讼。其后,合议庭耐心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最后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吴晓红、李洪、李立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后,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吴晓红、李洪、李立晴撤回对被告官渡区住建局的起诉。本案因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耐心细致地做原告的工作,最终促成了当事人和解,原告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
(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