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群众工作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着力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增强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坚定性,更好地维护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始终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 近日,西山区检察院对两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办理时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2014年3月5日,西山区检察院受理了黄某兴涉嫌抢劫案。在审查中发现,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思维混乱、答非所问、神情怪异、反应迟钝;银行监控显示,在保安尾随情况下,嫌疑人从大厅走到柜台凹槽抢钱时行动迟缓,当其抓到凹槽内钱物时还自言到“全部都是”之类的话语;被害人、证人均提及嫌疑人不正常。综合审查认为,嫌疑人黄某兴的举止明显违背普通民众一般做法,不能排除其患精神疾病的可能。3月10日,西山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作精神病鉴定。
黄某兴案鉴定意见作出之前。2014年4月17日,西山区检察院受理了陶某龙涉嫌绑架案。承办人审查中发现,陶某龙在供述中称用石头颠覆了一列火车,后便成了通缉犯,将虚幻的东西投射现实并指导实施绑架。陶某龙家属称,陶某龙平常乱吼乱骂,并称有精神分裂症。确认其行为异常后, 4月20日,西山区检察院也建议公安机关对陶某龙作精神病鉴定。
上述两起案件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人员相对密集,媒体第一时间的宣传报道,引起了更加强烈的社会反响。在舆论压力面前,西山区检察院坚持细致审查,在抽丝剥茧中发现了嫌疑人的异常行为,为此建议公安机关委托精神病鉴定,以为客观公正的办理案件提供保证,后鉴定机构出具的权威意见,认为该两名嫌疑人均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涉案人员特点以及家庭看护等情况,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分别对黄某兴、陶某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责任主义原则的法治精神指引下,不是为了处罚行为人,而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上述两起案件也应当引起我们警醒,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要坚持做好提前介入,以尽早了解案情,发现问题,对于行为人动机不合理,行为不正常的更要细致审查,深入讯问,发现疑点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精神病鉴定。通过自己发现、主动纠正,杜绝“带病逮捕”,以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司法公正,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刘魁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