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雁鹏
近些年来,社会热点事件或多或少和“X二代”的标签相关,但凡新闻中出现“官二代”、“富二代”,都会立刻引起网友围观。而在网络这个龙蛇混杂的空间中,凡是飞扬跋扈的飙车族一定是“富二代”,凡是公务员考试翻盘成功的一定都是“官二代”,凡是被欺辱吃亏的必然是“穷二代”。这种标签模糊了事实本身,所有的版本都简化为一个模式——强势阶层压榨弱势阶层。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网民开始挞伐部分不守规矩的“官二代”和“富二代”们,仿佛他们的身份就是一种罪恶一般。而这种简单粗暴的思维模式影响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网络,它已然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司法判决。
“阶层标签”分析
民众之所以极易被“阶层标签”左右,乃是由于以下原因:
从社会事实层面来看,阶层固化导致阶层之间流动性变弱,阶层之间的矛盾逐渐严峻。若阶层之间的流通渠道是通畅的,则可以通过不同阶层之间的流动稀释矛盾,但任何一个既得利益集团都想维持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限缩利益集团的规模,提高准入门槛,控制分享利益的人数,而这些举措导致草根想要成为社会精英变得困难。这种相对剥夺感刺激了处于中下层的人们的神经,抑郁不得志的人群很容易将自己的挫败归咎于强势阶层的垄断,一旦强势阶层犯错,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马上会爆发,转化为对被贴上标签的“官二代”和“富二代”的声讨。
从我国司法环境来看,司法权力受到掣肘,民众担心司法异化。每当案件或多或少与公权力机关有联系,民众自然的会擦亮双眼警惕司法放水,防止司法为强势阶层左右。
从群体的主观心理来看,群体容易轻信以及被暗示。当一个人面对信息的时候,他总会选择理性的权衡和思考,但当一个群体面对信息时,群体就会徘徊徜徉在无意识的领域中,对所有的暗示都可能闻风而起,此时这种暗示像病毒一样,相互感染,使个人丧失了理性反省的能力。而且,当群体知道自己不会被惩罚时,群体中的部分人会从自己的卑微和无能为力的感觉中解脱出来,肆意释放自己的情绪,制造极端言论以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而其他人也会相信极端的言论,有时甚至夸大其词并重复断言,以增加这些极端言论的感染力。就这样,一个个理性的个体聚集之后合为易信极端言论之众。
舆论对司法的作用
当这些聚集在一起的人接受了“意见领袖”的鼓动,开始对司法施压,试图按照他们理想中模糊不清的正义观念进行审判。应当说,这种琢磨不透的舆论对司法有双面的影响。
需要承认,舆论与司法之间可能会发生消极的化学反应。首先,“未审先判”的舆论会干扰案件的公正判决。法官判决的基础乃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而民众判断的基础是未经证实确认的“传言事实”。这两者之间的差距直接导致了民众与法官对案件看法的分歧,民众基于自己的判断肆意评价司法判决,给司法机关施压,导致个案判决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冤假错案背后不仅仅有刑讯逼供的因素,还有被害人的亲属不断通过媒体对司法施压的身影。其次,舆论民意不断冲击着司法权威。我国司法机关一方面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侵蚀,另一方面又刻刻接受来自民意的拷问,本来羸弱的司法机关在两方的夹击之下,权威便会难以牢固树立。最后,司法判决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司法判决对阶层之间的冲突调和不当,极容导致简单的案件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和谐与安定的秩序。更有甚者,对部分判决的否定往往会蔓延到质疑执政党的权威。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舆论与司法之间也存在发生积极化学反应的可能。首先,司法权力有时也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对抗强大的行政和个人的干预。我国司法机关受到行政干预已经饱受诟病,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行政机关以内部会议否决法院判决的情况。司法可以通过对民众的引导,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共同对抗干扰司法活动的行政行为。其次,民众对司法进行监督,能够防止案件暗箱操作。当下司法系统中存在一些极个别的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鼓励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预防司法腐败和杜绝暗箱操作的最佳方式。最后,司法活动能够将阶层之间的分歧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化解阶层之间的矛盾。阶层之间的矛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价值冲突问题,解决价值问题需要经过理性的价值分析与论证,而司法程序恰恰能够为争辩双方提供讨论的平台。在充分陈述观点与看法的同时发泄了心中的怨恨与不满,增加了双方互相体谅的可能性,为化解矛盾纠纷创造了条件。
化解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民众舆论的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就是普洛透斯式的脸,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背后表现的是非理性简单粗暴的发泄。而司法活动是通过人类理性设计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若能够引导民众回归理性,则司法机关能够借助民众的力量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首先,建立新闻发言制度引导舆论。民众与司法人员对案件认识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信息不对称。当官方信息没有及时发布时,各种小道消息便会在民间流传。新闻发言制度的作用就是能够及时的将案件信息让民众知晓,拉近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消弭一些不实的谣言,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通过信息的发布,逐步将司法理念灌输给社会大众,引导舆论导向,使其支持和理解司法判决。
其次,塑造公民理性思维方式和法治意识。我国拥有上千年的人治传统,这种人治下的思维模式是长官意志论,这种模式下大部分人只需听从领导意见,久而久之,会丧失掉独立理性的思辨能力。时至今日,法治中国正在全力打造中,培养公民理性的思维方式和法治意识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理性的思维方式要求公民在面对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理性看待问题,而非凭一时冲动或只言片语就下断言;法治意识要求公民尊重司法,尊重司法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只有经过理性的思维方式的培养和法治意识的熏陶,中国司法审判才不会沦为暴民的集会。
再次,明确民众监督司法的范围。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监督司法机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只有通过公民的监督,才能克服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同时,司法过程具有专业性,公民的肆意评论和批评有碍公正判决的作出,因此,必须对民众监督司法的范围有所限缩。就目前学界通说来看,民众对司法的监督范围应当局限于司法程序。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且不需要专业法律思维的训练就可以判断是否被违反。限缩民众监督范围是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最佳选择,它既没有让司法远离民众的视野,又没有让司法公正受到任何损失,同时还可以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最后,确保判决前进行必要的商谈。司法商谈就是在法律框架之内,通过平等而理性的参与者进行合理的辩论和商谈,将伦理的、实用的和道德的理由置入法律裁判之中,以解决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的问题。在司法判决前进行必要的商谈,目的是为了使司法过程中的各方参与人在交往理性的引导下,共同合作寻求真理并达成共识,这样就可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通过商谈,弥合不同阶层之间的分歧,重新整合不同的价值观,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