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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检察院五项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2014-05-13 23:28:14作者:西山区政法委来源:

  2014年以来,西山检察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把“为民、务实、清廉”贯彻与整个检察工作始终,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和涉检涉诉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救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新理念

  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多的注重“国家-犯罪人”,很少关注“国家-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在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检察人员更多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能否判刑的问题,而对于被害人仅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一个简单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未真正关注被害人实际生活生活困难和犯罪嫌疑人有无赔偿能力的因素,很少促成和解;法院判决下来,往往也就变成“一纸空文”,被害人难以得到赔偿或者补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一些恶性伤害和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还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获得国家赔偿,这对无任何赔偿的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种“失衡”容易导致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机关不满,上访、缠访乃至仇视全社会,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针对此种现象,西山检察转变传统“救助是为了减少刑事被害人的申诉、上访”的旧观念,树立“救助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的新理念,对刑事被害人积极开展救助工作,通过救助协调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进一步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二、争取多方支持,全力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西山检察将争取昆明市院、区委区政府对救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多渠道筹措资金,多途径开展救助工作。4月,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西山区检察院会同市院控申处联合对申诉人赵某某一案进行救助。

  2013年7月27日18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系申诉人赵某某之子)来到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所开的擦鞋店,与田某某发生纠纷,田某某遂用拖把棒吓唬并且殴打、追赶被害人赵某某,在益仁佳副食店赵某某在报警的过程中晕倒抽搐,后经云南省肿瘤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后申诉人赵某某向西山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和昆明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申诉。两级检察院经调阅卷宗,详细研究案件案情和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国内判例,对该案立案复查后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至此,刑事案件部分已经终结,但是市区两级检察院考虑到申诉人赵某某的生活家庭环境,对申诉人丧子的悲痛心情表示同情,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没有赔偿能力,坚持在执法办案时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决定给予申诉人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救助。

  三、内外联动,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涉及被害人权益保护、案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工作,为此,西山检察在明确控申部门为刑事被害人救助职能部门的同时,以“大控申”为依托,多部门联动协作。

  一是扩大社会知晓面,变“被动”为“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在接待室放置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一方面,刑事被害人及亲属可以综合自身的生活困难,主动提出、要求救助,另一方面,在接待人员、释法说理的同时,也要主动了解其受害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

  二是建立部门间信息提供制度。西山检察探索将救助关口前置,改变以往等到诉讼结束刑事被害人的社会矛盾被激发后才补救助的方式,在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时就将救助工作考虑在内。对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案件,主动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控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控申审核有关情况之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提出具体救助方案报批。通过沟通协作,积极排查救助对象,第一时间掌握救助对象的基本资料。

  邹某某被强奸一案就是西山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联合公诉部门,及时联动,妥善救助的最佳例证。2013年10月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本市西山区马街宝珠综合农贸市场对面停车场一楼出租9号住处内,意图强奸被害人邹某某(女,现年15岁,智力残疾三级)被抓获。后西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得知这一情况后,西山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及时的与被害人的父亲邹某某取得联系,本着保障被害人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宗旨,对被害人一家进行关怀和帮助。考虑到被害人家庭拮据,邹某某智力上有残疾等情况,西山区检察院对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亲属提供救助,发放救助金6000元。

  三是加强内外联合。在加强内部配合的同时,注重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共同开展救助工作。以物质救助为主,辅以其他救助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多方面争取救助资金,帮助刑事被害人脱困。

  四、多渠道审查筛选,确定救助对象

  西山检察在办案中发现,因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社会危害最为严重,是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激烈的焦点。亲人的离去,往往对于被害人亲属来说,是难以言表的痛,此时,心理的补偿和经济的帮扶尤为重要。

  西山检察以“突出救急,重在救困,确保救无助”为工作原则,坚持全面审核,将救助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重点帮助三种人: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伤害已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通过救助标准的明确保障救助落实到最需要的地方。

  五、注重延伸,拓展救助工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应急性和有限性,难以从根本上补偿刑事被害人因刑事犯罪侵犯而受到的伤害。西山检察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给付救助金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地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救助。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控申部门均做到上门探望和慰问,与其交换意见和想法,让他们感受到关怀,以此巩固救助工作成效。二是物质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控申部门针对部分刑事被害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内心受到打击后,可能会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实际,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疏缓其不满甚至愤怒心理,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防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情况的发生。三是社会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将发放救助金与寻求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在社会救助、民政救济等方面给予刑事被害人更多帮助。

(西山区检察院  赵丹丹供稿)